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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章程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工作精神,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重庆师范大学(院校代码:10637)创办于1954年,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第三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第二条 重庆师范大学现占地总面积2800余亩,图书馆藏书215万册,中外文期刊和电子期刊20000余种。现有教职工1800余人,其中正、副教授427人;硕士生导师188人,被外校聘为博士生导师9人;教师中有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676人。5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45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42个全日制本科专业,1个应用技术本科专业;涵盖哲学、法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十大门类。
第三条 重庆师范大学现有三个校区:
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城。
重庆师范大学老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重庆师范大学北碚校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另外,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是按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位于重庆市合川市学府路9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该学院独立进行招生和发布招生信息。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四条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学前教育专业只招收女生,其它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五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1、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男生身高160CM以上,女生身高150CM以上。
2、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类)另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肝功正常、无色弱。
3、旅游管理(饭店管理)专业、旅游管理(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导游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
第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体检、成绩和档案等项目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按照我校专业培养计划,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给我校考生的实际情况,在录取中对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有适当要求;艺体类、编导类考生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其它各类考生外语成绩不得低于60分,对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口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我校优先录取。
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
4、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结合相关科目成绩确定考生被录取的专业。一二志愿间级差10分,其它志愿间级差5分。
5、在专业录取计划已经满额时,对于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专业录取计划不满额时,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6、艺术类专业、编导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上线后按专业成绩高低录取,体育教育考生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按综合分或专业成绩录取。
7、江苏省因实施新高考方案,录取原则为: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达到选测B+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等级后分数;
(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第四章 奖、助、贷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九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学院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学期75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院年级学生人数的20%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学期35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院年级学生人数的25%评定,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期150元。此外,还设有多项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师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正常学制年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37元/月,在校不足一个月,按半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 对于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同学,学校以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香港应善良助学金、星巴克助学金、贫困新生资助计划、临时困难补助、冬衣补助、返家车费补助等。学校还设有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为尚未开展生源地贷款地区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各省市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标明各专业收费标准及住宿费标准。
(1) 普通师范类专业学费2500—4000元/年,普通非师范类专业学费3700—70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5000—11500元/年;
(2) 住宿费标准:400—1200元/年。
第十三条 学校给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3-65305606
学校网址:www.cqnu.edu.cn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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