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论坛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1821|回复: 3
收起左侧

[发展新步伐]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8-20 12: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云南昆明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8 ~% m, E4 O; [6 ^
! S4 v# a, o' a% i' D  d* Z8 u6 Q原标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 [0 N7 U5 x% @! J7 [7 S
4 n8 }$ d3 z9 p7 [: m( E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 阚枫)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0 c# E  O3 ^4 q7 h$ P+ |" \
1 S4 j. e& M6 w) T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 \8 l6 w' M( V: J/ X! r
( A* e% O# m1 R3 r6 K& e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F+ ]& c/ [3 A  F
% W$ P" U+ k5 C+ s/ i& G: B0 ]
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o) r3 S- S0 q' M+ b" G( l+ n  ^9 H7 L9 ]2 i% j' K4 q: E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孙军工说。
1 C* J: P9 @% A: Z; k0 `5 T! Z  A% \6 e& x! ^# B& F
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 W, p/ _3 L8 Z7 Z; W" v  a1 M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 j7 H" z0 n8 H& q/ I
6 ]6 c4 }$ k; y3 g9 H《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8 d4 _: A0 f7 E8 i/ b' H* L6 y; Y
6 R. O4 W7 D2 T1 K! v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2 j, M* L8 ?6 v( T

7 R+ g, C; y, n* x' a9 Q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4 `( {. K8 |1 U* X# }6 e
     
发表于 2014-8-20 12: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s:322]不错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0 12: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我也刚看到这个司法解释,还想说发来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呢,结果你就发了。:)[s:303]不错,楼主辛苦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0 13: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325_25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