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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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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6: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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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新在哪里?
2005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那么,《修改决定》对婚姻法作了哪此重要修改呢?
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和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修改决定》在重申“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基础上,突出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修改决定》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公诉。

严禁“包二奶”
      《修改决定》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内容。这样的修改,对“包二奶”的现状有了更强的针对性,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修改决定》还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所有权更加明晰
      以往人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今这个“共同”也不是绝对的了。
     《修改决定》列出了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同时规定了夫妻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可以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条件更加明确
     此次《修改决定》仍然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可操作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后权益更加明确
      离婚后探望子女一直是个难题。为此,《修改决定》增加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而把这种权利法定化。《修改决定》还第一次把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量化,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实行离婚过错赔偿制
     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修改决定》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确定的两项重要婚姻制度。《修改决定》规定,具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发表于 2006-11-26 18: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英雄大哥的帖子真不错,大家得好好的学习学习。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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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18: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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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22: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改动后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具体化,还有些地方解释模糊,这个法人情味淡了些.

无效婚姻里的弱者很吃亏,"自始无效",让人欲哭无泪啊,还好未将事实婚姻列入.
发表于 2006-11-28 09: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现在好多人都没登记,漏网之鱼很多,,,,呵呵,,,
发表于 2006-12-2 23: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仔细一看,我差点..........也违反了这个新婚姻法,今后要多看看了,
发表于 2006-12-29 23: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路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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