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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渝网新闻中心华龙网 [微博
] 2016-04-29 07:27
华龙网4月28日14时10分讯(记者 黄宇)全面推开营改增、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即将进入5月,一批新规开始实施,将如何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赶紧来看看。 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 适用税率等各规定明确 记者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目的在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同时,财政部印发相关配套规定。记者注意到,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许多项目涉及民生领域。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 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介绍鉴定最高罚3万 国家卫计委日前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组织、介绍实施“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各类违规者将依法处分或受最高3万元罚款,并建立涵盖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 禁止“两非”行为包括: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新规提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5月施行 可在规定幅度内配置股票 3月28日国务院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下称《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有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投资运营社保基金,并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国家社保储备基金,主要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条例》明确,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业内人士认为,全国社保基金预期资金管理规模在4万亿人民币左右,需要在制度上做好安全运营和收益保障的安排。而社保基金通过机构投资者入市投资,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5月起将推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强调,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5月起将施行 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唯一一件直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文件。 2015年《法庭规则》共计27条,比1993年《法庭规则》多12条。其中直接修改原条文11条,删除原条文,将其内容分解调整的1条,合并原条文3条,新增15条。 此次修改,体现了六大变化——更加注重权利保障、庭审规则公平、保障法庭安全、规范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以及司法礼仪。 重庆低保新规5月施行 每年提高标准金融机构代发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新条例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挂钩,每年调整。 新条例规定,低保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条例调整了低保金的发放方式,统一为金融机构代发;条例还对必须退回非法获取低保金的情形进行了规定,骗低保情节严重要的要追刑责。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5月起将施行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遗体或人体器官。不得利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或者人体器官。如买卖遗体或人体器官,均没收非法所得,分别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八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买卖人体器官的,将处分责任人员,取消该机构人体器官获取资质;医务人员买卖人体器官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由于近亲反对亲人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如已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尊重该自然人的捐献意愿。 就近亲捐献死者遗体或人体器官事宜,《条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如生前并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在其死亡后共同书面捐献。虽然近亲可捐献死者遗体或人体器官,但是,如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或人体器官,《条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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