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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农业局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县委翟玉龙书记的留言收悉,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根据相关土地承包法律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6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
(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
(二)服刑的;
(三)死亡、失踪的;
(四)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五)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需要说明的是:
您留言中提到的公务员,如果在土地第一轮承包到户时已经承包到土地,之后考入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情况,他是个人参加工作后迁户至省城而不是举家迁入,这种情况他是可以作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参与土地确权的;如果他在第一轮承包到户时没有承包到土地,现在又是公务员,无论户口在哪里都不能参加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而不是对个人承包,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因为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的变动而调整其承包地。
在这次农村土地确权中,能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参加确权,关键是看当事人是不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已经作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分到了承包地,与其现在户口、身份无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家庭成员只能作为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登记,不能作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登记。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理解和信任,祝您生活愉快、家庭幸福、工作顺利!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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