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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生,2020年在潼南被某医院医疗损害,2021年初到某法院起诉某人民医院,期间进行了法医验伤所伤残损害鉴定,结果为植物人一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并出具了报告,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前前后后跑了一年多时间,好不容易挨到了开庭,还没有正式开庭,又被要求重新做一个指定监护人的要求,要从女生70岁身患严重糖尿病的老母亲,20岁未工作的女儿,和一直在医院照顾女生的42岁老公这3人中选一个,法院说不指定的话怕女生70岁老母和20岁女儿以后去医院闹,所以要做这个监护人指定,好吧,就听法院的吧,就申请吧,最多不也就再被拖几个月嘛,但是在申请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法院却不认可之前法院认可的市级出具的伤残鉴定了,要求他重新再去申请一次伤残鉴定才行,这是什么操作?本身医疗损害对他们受害人精力,财力付出非常巨大,做一次鉴定所需的精力财力时间真的是伤人至深,为什么人民法院还要这样子对他们这些受害人?为什么之前法院认可的鉴定结果在这个指定监护人项目里又不行了?真的不懂了,国家指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专业,明确的鉴定,区法院也认可了,为什么还要二次鉴定?是嫌他们受害人伤害的还不够吗?每天上千的自付费,他们已经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了,在我们国家,受到伤害要维权就这么难吗?到底是法律不符合法理还是我们的法理根本就没有法理可言?我们老百姓真不懂,以为法律法理应该讲道理!
如果讲道理,女生本身身体就不好的70岁老母,住在农村,没有收入来源,适合做她植物人需要24小时特别护理的指定监护人吗?然后她20岁的女儿,都还没有正式参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她适合做指定监护人吗,最后一个女生42岁的老公,刚好中年,身强体壮,他一直在医院细心照料自己的爱人,家不要了,公司不要了,哪位医生说哪家医院更好更有希望,女生老公就排出万难送哪家医院去治疗,前前后后经历了8家医院治疗,这个感动了无数医生护士的老公,还需要被法院指定才能成为女生的监护人吗?两年来为了救治他爱人卖房卖车卖厂100多万用于治疗他爱人,会为了一点点的赔偿款才来被指定为这个监护人吗?
如果讲道理,市级验伤所出的专业鉴定报告在同一受害人身上应该是通用的才对,为何还要二次鉴定,难道被指定监护人的受害人不是同一人吗?
想到这里,我真的是夜不能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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