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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01日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我反对
有点像“议罪银”
据史书记载,议罪银又称赎罪银,更是反映当时贪腐盛行的一个重要标志。议罪银制度是和绅的发明,得到了乾隆的首肯。议罪银,顾名思义就是各级官员违犯了大清的各种戒律,可以先交银子,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有了这种制度,各级官吏放心大胆地大贪、特贪了。到后来竟然发展到,有的人明知道自己第二天要犯错误,头一天就主动先把议罪银交了。 ——丛未(编辑)
传递出危险信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刑罚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理应更加充分而严格地体现这一点。倘若赔钱即可获得减刑得以实行,也就意味着富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可能就相对较轻,而穷人受到的处罚则相对较重,这事实上已经将人的“贫富状况”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严重违背了法律平等原则——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吴龙贵(职员)
我支持
没必要过分敏感
“赔钱减刑”的首要目的不是替罪犯减刑,而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对于受害者来说,在既成事实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得到一定的民事补偿总比单纯的公正执法要实惠一些。拿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抢劫案来说,如果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从法理和情理上讲自然是没有任何问题。但对于受害者来说,除了有一种“大仇得报”的精神快感之外,还有什么呢?——刘克军(职员)
不是“花钱买命”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赔钱减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其次,法院在量刑时,首要考虑的是对受害人的现实补偿,而不是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再则,法院实施“赔钱减刑”,目的是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的经济受偿,达到双方消除怨恨、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刑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
——周晓翔(编辑)
求是
先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再谈“赔钱减刑”
在没有公正司法的环境下,过度地提倡“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从而使被害人难得到应有赔偿的问题雪上加霜。只有建立了这种配套的公正司法环境,被害人在其民事赔偿能得到公正保障基础上,同意与被告人和解,接受被告人的积极赔偿或者加倍赔偿,进而同意给被告减刑,才可以说是被害人的自愿行为;只有公正司法环境,被告人不可能利用赔偿来进行讨价还价,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才反映了被告人有真心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才可能说降低了,从而对于进行减刑才有法理基础。 ——杨涛(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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