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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140号)要求,现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高残疾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县级以上财政对残疾军人按在职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给予补助;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的分别按每人每年12050元、10340元、9730元,农村的分别按每人每年6930元、6620元、6340元给予补助;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分别按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11870元给予补助。县级以上补助资金,不足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部分,由镇、街财政负担。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我县自然增长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为459元;同时,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给予的10元补助继续执行。所需资金由各镇、街财政解决。县级以上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补助。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9元。其中,县级以上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58.5元,各镇、街道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5元。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其中,县级以上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56.5元,各镇、街道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8.5元。
五、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其中,县级以上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56.5元,各镇、街道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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