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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运行维护严格实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从严控制公务车辆节假日使用和长途行驶,外出调研、考察、开会等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倡导集中乘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报销接待费附加接待任务批件
报账审核时,必须从严审核“三公”经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应附加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正式发票原件等,与出国(境)公务无关的费用和超预算支出不得报销。报销公务接待费应附加接待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原件等,礼品、娱乐、景点门票等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应执行而未执行定点饭店规定的费用不得报销。报销公务车辆购置费应附加审核批件、正式发票原件和车辆入户依据,报销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过路过桥等费用应附加正式发票原件。严禁在本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私人接待费、私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不符合公务卡结算报销规定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严禁转嫁摊派报销“三公”经费
在监督检查方面,《通知》要求,将“三公”经费纳入审计范围,对“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市级部门(单位),实行重点审计或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将“三公”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考核内容。严禁以会议、培训、调研、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购买提货卡(券)、支付凭证、礼品册、纪念品、土特产和印制精装画册、邮票、书籍等作为接待赠品,严禁用公款购买高级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驾驶公务车辆接送家属子女、举办婚丧宴请、娱乐旅游等私用滥用行为,严禁向下属单位、区县部门和服务对象转嫁、摊派和报销“三公”经费。
对在“三公”经费管理中骗取财政资金、假公济私、奢侈浪费等行为,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问责。
此外,市财政也将对“三公”经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运用于次年的预算安排,对违反规定和标准以及“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的单位,将按程序采取措施核减单位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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