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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转贴黄埔2]  到底是哪些高官接受了朗讯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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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0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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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窗事发于2004年4月的朗讯在华商业贿赂案件终于在美国了结了。中国新闻网12月25日报道,电信巨头阿尔卡特朗讯公司就原朗讯公司涉嫌在华行贿同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将向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支付100万和150万美元罚金,换取美国司法部放弃对阿尔卡特朗讯进行刑事起诉。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公布的文件,2000-2003年间,尚未被阿尔卡特收购的朗讯斥资数百万美元资助了涉及中国官员的314次访美旅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仅2002、2003两年,朗讯就赞助了24起面向中国官员的旅行,其中至少12起纯属观光,参加者有政府官员、国有电信公司高管,以及省级电信子公司负责人。美国司法部称,朗讯安排的每次旅行时间通常为14天,花费为2.5万美元至5.5万美元,这些旅行计划获得了朗讯中国公司高管的批准,同时也获得了朗讯美国员工的支持,且朗讯采用违规手段将这些旅行的支出计入经营成本,而且没有对同旅行和赠送给中国政府官员礼物相关的准备金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声明并没有指出涉嫌机构和官员的具体名称。

  朗讯靠贿赂在中国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即使在世界级腐败重灾区,即使在外资企业腐败行为泛滥成灾的今天,朗讯案也堪称中国跨国贿赂(transnational bribery)的典型案例。在2004年4月"贿赂门"爆发导致朗讯中国4名高管被撤职之前的2001-2003年,朗讯公司曾经在中国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2001年5月,朗讯宣布获得中国联通(600050行情,股吧)CDMA网络一期建设合同,"价值数亿美元";此后一两年间,朗讯成为中国最大的CDMA设备供应商。
  2002年10月,朗讯又与中国联通签订"数亿美元"的CDMA二期合同。
  2003年9月,朗讯获得"价值超过2.3亿美元"的联通CDMA网络三期工程首批扩容合同。
  4个月后的2004年1月,朗讯再次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签订巨额定单,拿下"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涉及朗讯几乎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
  同时,在小灵通、光通信以及数据通信等领域,朗讯中国也收获甚丰,仅山东网通2004年3月一次就与朗讯签署了1.3亿美元的小灵通网络合同。
  由于接连斩获大订单,2003年朗讯中国营业额达9亿美元,占公司整体营业额的11%,成为除美国本土之外唯一营业额贡献达到两位数的市场。现在看来,天晓得其中有多少订单是朗讯依靠贿赂武器拿下的?天晓得朗讯为了这些贿赂支出而额外提高了多少售价?

  要向国内全盘公布我国涉案机构及腐败高管身份和姓名

  实事求是地说,对于一个国际投资的东道国而言,由于外资跨国公司很容易将贿赂支出转移到海外,而调查跨国公司母公司账目又面临众多法律和政治障碍,经济成本也非常高昂,东道国司法机构确实很难拿到对方行贿的确凿证据。跨国贿赂案件之所以频频爆发,也是因为寻租者都能看到,在加大监管部门查证成本、降低败露风险方面,其它条件相同,民营企业"优于"国有企业(特别是以前那种"管理死板"的国营企业),外地企业"优于"本地企业,外资企业"优于"内资企业。相比之下,作为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母国,其司法机构获取有关证据要便利得多。因此,不少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案件由美国等母国当局侦破,确实有一定必然性,我们也不宜为此过度苛求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构,问题关键在于案件被别国司法机构揭露出来之后,我方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行动跟进。

  跟进行动首先应该是要求对方公布我国涉案机构、腐败官员和企业高管的身份和姓名,并为此建立机制化的信息交换渠道,同时向国内全盘公布。从今年7月的美国史尼泽钢铁公司(Schnitzer Steel Industries)前高级副总裁史昌吾(Si Chan Wooh)向中国国有钢铁公司支付贿赂超20.5万美元(涉及30多笔交易),到这次了结的朗讯案件,美方都是公布了案情,但没有公布中方涉案机构和人员姓名。从新闻报道来看,也不曾见到我方有何动作要求对方向我方公布相关信息,更不用说向国内公开了。这种做法,不仅令我国内腐败分子逃脱惩罚,严重损害我国纪检监察、司法机构在国民眼里的公信力,更潜藏着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倘若我是美国情报机构人员,在拿到没有公开的中国官员、企业高管受贿的证据之后,我必定会想方设法利用这些把柄胁迫对方为美国利益效力。

  中国应像美方交涉分享罚款收入

  由于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已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内容包括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等条款,对"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中纪委、监察部也已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监察机构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我们要求跨国公司母国与我方之间建立这种信息交换机制有法可依。为了推进建设这项机制,我们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议题。

  进一步深入探讨,由于美国等跨国公司母国政府对行贿者的罚款通常以其非法收入为基础计算,而这笔非法收入却是从东道国攫取的,因此,听任对方对跨国公司单方面罚款,构成了对东道国不公正的利益转移。作为受害者,我们应当与对方交涉分享罚款收入。而为了确立相应的国际准则,除了双边途径之外,我们还应通过联合国等多边途径呼吁、推动就分享罚款制定统一规则。总而言之,作为一个大国,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在司法领域,我们都不可过度依赖外国法规和所谓国际规则,不能仅仅充当所谓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我们还应当抓住一切机会力争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作者为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发表于 2008-4-4 17: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柬埔寨

Re:[转贴黄埔2] 到底是哪些高官接受了朗讯贿赂?

看过顶起!
发表于 2008-4-12 12: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Re:[转贴黄埔2] 到底是哪些高官接受了朗讯贿赂?

腐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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