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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1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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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一、转户居民退地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需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原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房地产权证;
(2)租赁住房证明材料:
A、租赁协议;
B、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国土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具体退地流程:
1、转户退地居民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表册。
2、转户退地居民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
3、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的退地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片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社、村民小组及转户居民房屋及附属用地相邻边界权利人对初审合格的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进行勘查定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
对于初审不合格的退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申请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5、由转户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共同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6、县国土房管局对审核合格的退地申请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进行复垦规划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在当地公布。对审核不合格的退地申请,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转户居民在领取农转城退地周转资金预付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移交县土地整治机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代管。
8、转户居民按照协议,在实际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按规定交由县国土房管局注销。
9、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进行复垦,复垦验收合格即提请地票交易之后,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交易面积直拨地票二次分配价款。
三、暂不能退出复垦的农村宅基地的置换办法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宅基地(如连体房、夹心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和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协商置换,置换出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
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关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退出宅基地附属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的价款等事宜,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不能纳入本退地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能核发房地产权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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