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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4〕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 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 人口增长的通告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以下简称占地区和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占地区和淹没区在潼南县境内,其淹没区控制范围为坝前237.2米高程接20年一遇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区域。 二、在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在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要按规定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暂停办理一切户口迁入手续。 五、由潼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尽快开展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六、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分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 ?& k4 u0 h8 ^; S7 d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潼南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9日印发 ~: S: C0 `4 T;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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