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实施强奸后没有被告发,侥幸心理作用下多次作案强奸猥亵7人。记者24日从重庆潼南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邓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因犯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8岁的无业人员邓某某已婚,系潼南县崇龛镇人。2月24日晚,邓某某骑电瓶车在街上闲逛,当发现独自行走的14岁女孩张某时心生邪念,随即步行尾随其后。等张某走到一建筑工地附近时,邓某某见四周无人,便将张某脖子夹住,假装索要钱财,将其挟持到僻静处,用言语威胁和打耳光等暴力方式,强行对张某猥亵,事毕逃离作案现场,张某随后到派出所报案。
3月18日,邓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邓某某如实供述了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控的强奸犯罪事实。
据邓某某供述,由于其欲望得不到满足,又没钱找小姐,遂产生强奸或猥亵妇女的想法。2010年8月第一次强奸后,邓某某见自己没有被告发,就产生了侥幸心理,多次作案。截止案发,邓某某先后强制猥亵妇女4人,被猥亵妇女中,年龄最大50岁,最小14岁;强奸妇女、幼女3人,年龄最大16岁,最小12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妇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