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帮雇主做清洁时,意外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伤残,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八成责任,赔偿刘女士15万余元。
雇工意外从脚手架摔下2012年7月22日,个体工商户徐女士承接了渝北区某办公楼的开荒清洁服务工作。当天下午,徐女士打电话联系刘女士的工友,要求对方组织11人,第二天到办公楼从事清洁开荒工作。
第二天,刘女士等人到指定办公楼清洁开荒。谁知,在工作过程中,刘女士意外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送入医院治疗。
今年4月3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女士目前遗有左眼盲目4级及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后遗症,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
雇主承担八成责任
此后,刘女士将徐女士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1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徐女士通过其他人组织,临时雇用刘女士到现场实施清洁工作,双方个人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关系。刘女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自己本身具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雇主徐女士而言,在刘女士提供劳务过程中,徐女士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确定刘女士承担20%的责任,徐女士承担80%的责任。临时雇佣他人也要担责80%?
只是临时雇佣他人,为何要承担80%的责任?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柱刚介绍,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 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而且这种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在这个案例中,徐女士请了刘女士等11人为大楼进行清洁开 荒,在支付完刘女士的劳动报酬后,徐女士本人是能够从中获得额外收益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刘女士在清洁开荒中受伤,或者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受伤,都可以找到雇主徐女士要求赔偿。
保姆和业主能否形成雇佣关系?
当前,家政服务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一旦业主请的保姆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致使人身发生伤害,业主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不是也适用雇佣法律关系呢?
尹律师介绍,保姆提供的是家政服务,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区别。这是因为,保姆提供的服务,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业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如果业主本身并没有什么过错,对保姆因工作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姆一般受家政公司指派,与家政公司形成雇佣关系,或者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意外,可以找家政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