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生价格里的“附加费”成为议论焦点。据报道,在关涉民生的水、电、汽、油等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
所谓“附加费”,多数属“基本价格+附加公共收费”价格体系的一部分。我国《价格法》明确“价格”包括“各类商品的价格”和“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价格(标准)”。从性质来看,水电油等民生价格中的附加收费,主要是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均无权审批。具体到每一项附加费的制定和收取,国务院和部门有项目和标准等要求的,地方政府要依规行事;国家没有要求的,省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和必须,依法依规审慎研究出台。
可见,目前附着在各项民生价格里的“附加费”,很多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而且,就一些“附加费”收取来看,如飞机票里的机场发展基金、南水北调基金、三峡基金等“附加费”,在特定历史条件和国家、地方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集中力量办大事,收取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实际中也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那么,为什么民生价格“附加费”还是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呢?一是“附加费”名目繁多,但又告知不清或无告知,影响了群众缴费知情权;二是搭车收费,让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项目也隐身其中;三是超期收费,一些“附加费”在制定之初就明确有收费期限和标准,但到期后仍不停止征收或变个名目继续收取;四是收费标准不一,有的畸高,有的畸低;五是某些“附加费”收取后管理混乱,具体收多少、用到哪、如何用,要么不清楚,要么用途不合规,甚至还被私自挪用、挤占乃至贪污,并没有发挥收取“附加费”的本意。
民生价格里的“附加费”必须明亮清晰起来,让有关部门收得明白、百姓交得顺心,也让收费项目发挥本真作用。而“附加费”变“明白费”,就需要做好清理和规范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理清情况。国家有必要对全国各地的民生价格“附加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尽快理出民生价格等“附加费”清单,并进行必要的公示。
第二,严肃追责。对明显属于不合理的“附加费”出台,要追究政策出台者和部门的责任,警示后来者审慎对待“附加费”;对属于监督不力造成“附加费”收取和使用混乱的,追究监督者和部门责任,增强监督者责任心;对私自改变用途甚至乱用乱占者,也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三,完善制度。规范“附加费”关键是要加强法制建设。立法部门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用法管事,依法管事。
综合来看,“附加费”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与我国市场化方向越来越不匹配,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适应。要从根本上理清和清理“附加费”,需要加快民生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步伐。(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