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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一)
—— 一场官司中的惊天发现
2013年1月21日,潼南县原梓潼镇莲花村二组村民刘某某因不服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潼国房管责令[2013]01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委托律师向潼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从此拉开了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角逐的序幕。
人们都说中国的征地拆迁多多少少都存在违法现象,而我们在这场看似寻常的征地拆迁诉讼中,却发现了非同寻常的违法征地拆迁惊天黑幕!!!
2013年2月25日,原告收到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给法院的诉讼证据,其中一份证据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1013号文件,文件作出的日期为1998年12月1日,该文件批准潼南县人民政府征用原梓潼镇三个村13个社的全部土地共计754617平方米(合1131.92亩),其中耕地641420平方米(合962.13亩),非耕地113193平方米(合169.79亩),批准的用途是划拨给潼南县公路开发公司作为王兴公路建设用地。
征地时隔14年后,我们作为土地被征收人才发现被骗了,骗得彻彻底底,那种心中的滋味让人哑口无言……善良的老百姓啊,因为我们只知道在被征收的我们土地上一直是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开发商在搞商品房开发,这么多年来,我们并不知道重庆市政府批准征收我们的土地是要划拨给潼南县公路开发公司用于王兴公路建设!!!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然而,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对开发商的土地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为!!!反而却责令我们被征收人交付土地,真是奇了!怪了!颠倒黑白嘛!!
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在14年后,由此被慢慢揭开……它昭示中国法治艰难?……善良的中国百姓,大家评说吧。——这只是故事的开头
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二)
—— 违法不仅仅是这些
2013年3月15日下午,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的案件在潼南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刚进行对被告的第二份证据质证,审判长周法官却宣布休庭。尽管这次开庭双方对峙时间短暂,但明显感觉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和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真是置若罔闻!!!
我们不敢妄加揣测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征地违法行为,因为我们是老百姓。还是从他们提供的证据来说吧,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次征地中的违法行为是明显的,而且是严重的……
一是擅自改变征地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越行政职权;
二是对本案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应当责令第三人交还土地,而被告违反法定职责,反而要求被征收人交付土地,其行政不作为明显违法;
三是对所征耕地未依法征收第三人的土地闲置费或报经批准无偿收回第三人的土地,其行政不作为违法;
四是在征地14年后才用地,存在明显的先征待用的违法行为,且在征地批准文件失效的情况下仍实施征地行为违法;
五是未依法实施征地公告;
六是未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听取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剥夺了被征地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七是在征地程序存在大量严重违法、且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当然,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征地违法行为远远不止这些,但可以确定的是,到目前为止,他们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没有丝毫纠正的意思,而是继续违法强制拆迁……
悲乎?哀哉!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置其如此诸多的违法行为不顾,其目的就是极力造成土地已经被实际征收使用的既成事实,然后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要挟人民法院放松对其进行司法审查,那我们法院的态度又是什么呢?!!!
——法院?法官?我们拭目以待……
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三)
—— 承办法官怎会如此观点
2013年3月15日下午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的案件在潼南县法院短暂的庭审后休庭,国土局及开发商的人都离开了法院后,承办法官周庭长叫住原告及代理人,到一调解室说是协调一下。
一坐下,周庭长就发言了,在询问了原告方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何意见后,便劝原告方不要打这个官司了,理由是这个官司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原告方错过了对国土局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时机,法院给你维持了责令交付土地的决定,你们还是要按照国土局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而且还要强拆你们的房子。当原告方律师指出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按重庆市政府的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等诸多违法行为时,周庭长却说我们法院只针对被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以前的征地程序问题不作合法性审查,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你看他们在作出这个交付土地决定时有没有违法?……
我们真是大吃一惊!!按照周庭长的说法,征地拆迁对国土局和开发商来说,要做到不让法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太简单了吧,实施征地时,什么征地预告,现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意见和听证,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听证等程序一切均可不要了,尽量让你被征收人不知道,等到最后来一份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然后申请强拆就可以了,至于前面的程序材料只要到时制作出来专门拿来应付某些被征收人对交地决定提出行政诉讼备用即可。因为对前面的征地程序,法院不审查其合法性。国土局和开发商造成土地已被实际征收使用的既成事实,那还不简单?!!
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地审批、实施程序,怎么到了周庭长的眼中就成了一纸空文?!!!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了呢?!!!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参与权、土地补偿权、被妥善安置权等权利,国家怎么保障?承办法官你想过没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征收人,作为法官你想过没有?这使我们想起曾经发生的一个退休法院院长因拆迁上访达五年之久而无果的故事,他当时在做法官审理征地拆迁案件时绝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也会成为无奈的受害者……悲哀!!他本人可能无暇自哀,而他人哀之,他人哀之而不鉴之,而使他人复哀他人也!!!
法官会如此违法维护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违法行为吗?这绝不是故事的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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