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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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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宁波
潼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潼南府发〔20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精神,现对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地主体,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一)严格征地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五条等规定,县人民政府是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县国土房管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不得无批文、超批准面积和借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地。
(二)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县国土房管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负责代县国土房管局将征地有关补偿安置费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国土、监察、审计、公安、社保、民政、农业、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互相配合,各司其职,联合做好征地工作;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被征地村( 社)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切实维护征地政策的严肃性
县国土房管局要严格把控、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培训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标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学习理解和执行力度,不得擅自提高、压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另行签订附加协议;禁止出台奖励性文件、实行奖励措施,切实维护土地征收政策的严肃性。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征地程序
(一)认真履行征前告知程序
在征地报批前,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拟征地通告,并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村(社)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张贴。通告中应明确告知拟征地面积、位置、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订征收土地方案。要充分听取并尊重被征地村(社)和农户的意见,尊重和维护被征地村(社)和农户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或收到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听证申请,县国土房管局应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认真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要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具体事务由国土房管局和所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并留置视听资料存查。
2.做好调查确认登记工作。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房管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建调查工作组,工作组可由国土所、镇(街)正式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组成。由工作组深入土地征收现场,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树竹木、构附着物、房屋以及人口进行调查、清理、登记、造册,且经调查组工作人员和被征地权利人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将清理情况进行公示。坚决防止以虚构补偿内容、虚增实物数据、虚设补偿事项等名目骗取、套取征地补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房管局要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按政策编制征地拟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公告发布时,要书面告知被征地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补偿安置方案经修改后由国土房管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签章,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认真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被征地村(组)或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四)实施征地补偿
1.土地补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委托,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签章,通过银行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到被征地村社的集体帐户上。
2.青苗及构附着物补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编制青苗及构附着物补偿花名册,经公示签批后,将青苗及构附着物补偿费通过银行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户的个人帐户上。
3.房屋拆迁补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委托,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发出房屋拆迁补偿通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县国土房管局通过银行及时足额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到被拆迁户的个人帐户。
(五)实施征地安置
1.人员安置。全县统一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推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报送县公安局完善农转非审批手续,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完善参保手续,安置补助费在扣除交社保费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县国土房管局通过银行发放到被安置人员个人帐户上。对不符合(十六岁以下转非人员)社保安置的人员,将安置补助费全额通过银行发放到被安置人员监护人的个人帐户上。
2.住房安置。住房实行按户安置。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可按户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根据被安置户的选择,分别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和住房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书。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费在签订协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县国土房管局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安置户的个人帐户上。
(六)严格依法征地拆迁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和处置,对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实施土地征收。对少数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群众,要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确需强制拆迁的,由县国土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狠抓制度落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前置制度
县国土房管局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分户。要严格落实“先收费、后报批”的程序,确保用地经批准后及时足额地向被征地村(社)和农户兑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的原则
支付补偿安置款项时,必须要有补偿清册等书面凭据作为付款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审查职责,县国土房管局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合法、依据充分、程序到位。
1.对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用及被拆迁群众的安置、补偿款项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进行支付。
2.对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事项,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核人员、有关领导、纪检监察干部核实,再由国土房管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补偿。支付补偿款项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3.对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纪检监察干部等人员集体研究审查确认。
4.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并分户建立拆迁档案。凡有遗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在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使用资金,禁止出现未按程序、未经集体审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补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征地实施中的廉政建设
(一)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县国土房管局和县财政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及发放情况进行监督。要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正在实施的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廉政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被拆迁企业、集体资产补偿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审计
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的审计工作,对补偿安置费用收取、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积极预防和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审计出的有关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市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要作为重点进行审计。凡审计不合格的,须整改到位后方能进行费用结算。
(三)建立征地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避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实物调查登记、补偿、安置、资金兑付各个环节的虚假行为和不规范操作,在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国土房管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征地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潼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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