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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谁便搜下网上关于潼南征地的帖子还真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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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9: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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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20: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潼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潼南府发〔20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精神,现对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地主体,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一)严格征地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五条等规定,县人民政府是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县国土房管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不得无批文、超批准面积和借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地。

(二)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县国土房管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负责代县国土房管局将征地有关补偿安置费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国土、监察、审计、公安、社保、民政、农业、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互相配合,各司其职,联合做好征地工作;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被征地村( 社)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切实维护征地政策的严肃性

县国土房管局要严格把控、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培训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标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学习理解和执行力度,不得擅自提高、压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另行签订附加协议;禁止出台奖励性文件、实行奖励措施,切实维护土地征收政策的严肃性。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征地程序

(一)认真履行征前告知程序

在征地报批前,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拟征地通告,并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村(社)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张贴。通告中应明确告知拟征地面积、位置、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订征收土地方案。要充分听取并尊重被征地村(社)和农户的意见,尊重和维护被征地村(社)和农户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或收到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听证申请,县国土房管局应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认真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要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具体事务由国土房管局和所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并留置视听资料存查。

2.做好调查确认登记工作。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房管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建调查工作组,工作组可由国土所、镇(街)正式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组成。由工作组深入土地征收现场,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树竹木、构附着物、房屋以及人口进行调查、清理、登记、造册,且经调查组工作人员和被征地权利人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将清理情况进行公示。坚决防止以虚构补偿内容、虚增实物数据、虚设补偿事项等名目骗取、套取征地补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房管局要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按政策编制征地拟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公告发布时,要书面告知被征地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补偿安置方案经修改后由国土房管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签章,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认真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被征地村(组)或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四)实施征地补偿

1.土地补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委托,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签章,通过银行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到被征地村社的集体帐户上。

2.青苗及构附着物补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编制青苗及构附着物补偿花名册,经公示签批后,将青苗及构附着物补偿费通过银行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户的个人帐户上。

3.房屋拆迁补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委托,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发出房屋拆迁补偿通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县国土房管局通过银行及时足额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到被拆迁户的个人帐户。

(五)实施征地安置

1.人员安置。全县统一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推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报送县公安局完善农转非审批手续,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完善参保手续,安置补助费在扣除交社保费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县国土房管局通过银行发放到被安置人员个人帐户上。对不符合(十六岁以下转非人员)社保安置的人员,将安置补助费全额通过银行发放到被安置人员监护人的个人帐户上。

2.住房安置。住房实行按户安置。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可按户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根据被安置户的选择,分别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和住房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书。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费在签订协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县国土房管局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安置户的个人帐户上。

(六)严格依法征地拆迁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和处置,对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实施土地征收。对少数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群众,要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确需强制拆迁的,由县国土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狠抓制度落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前置制度

县国土房管局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分户。要严格落实“先收费、后报批”的程序,确保用地经批准后及时足额地向被征地村(社)和农户兑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的原则

支付补偿安置款项时,必须要有补偿清册等书面凭据作为付款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审查职责,县国土房管局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合法、依据充分、程序到位。

1.对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用及被拆迁群众的安置、补偿款项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进行支付。

2.对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事项,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核人员、有关领导、纪检监察干部核实,再由国土房管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补偿。支付补偿款项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3.对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纪检监察干部等人员集体研究审查确认。

4.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并分户建立拆迁档案。凡有遗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在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使用资金,禁止出现未按程序、未经集体审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补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征地实施中的廉政建设

(一)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县国土房管局和县财政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及发放情况进行监督。要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正在实施的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廉政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被拆迁企业、集体资产补偿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审计

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的审计工作,对补偿安置费用收取、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积极预防和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审计出的有关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市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要作为重点进行审计。凡审计不合格的,须整改到位后方能进行费用结算。

(三)建立征地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避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实物调查登记、补偿、安置、资金兑付各个环节的虚假行为和不规范操作,在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国土房管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征地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潼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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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19: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一)
  —— 一场官司中的惊天发现

  2013年1月21日,潼南县原梓潼镇莲花村二组村民刘某某因不服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潼国房管责令[2013]01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委托律师向潼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从此拉开了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角逐的序幕。
  人们都说中国的征地拆迁多多少少都存在违法现象,而我们在这场看似寻常的征地拆迁诉讼中,却发现了非同寻常的违法征地拆迁惊天黑幕!!!
  2013年2月25日,原告收到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给法院的诉讼证据,其中一份证据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1013号文件,文件作出的日期为1998年12月1日,该文件批准潼南县人民政府征用原梓潼镇三个村13个社的全部土地共计754617平方米(合1131.92亩),其中耕地641420平方米(合962.13亩),非耕地113193平方米(合169.79亩),批准的用途是划拨给潼南县公路开发公司作为王兴公路建设用地。
  征地时隔14年后,我们作为土地被征收人才发现被骗了,骗得彻彻底底,那种心中的滋味让人哑口无言……善良的老百姓啊,因为我们只知道在被征收的我们土地上一直是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开发商在搞商品房开发,这么多年来,我们并不知道重庆市政府批准征收我们的土地是要划拨给潼南县公路开发公司用于王兴公路建设!!!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然而,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对开发商的土地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为!!!反而却责令我们被征收人交付土地,真是奇了!怪了!颠倒黑白嘛!!
  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在14年后,由此被慢慢揭开……它昭示中国法治艰难?……善良的中国百姓,大家评说吧。——这只是故事的开头
  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二)
  —— 违法不仅仅是这些

  2013年3月15日下午,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的案件在潼南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刚进行对被告的第二份证据质证,审判长周法官却宣布休庭。尽管这次开庭双方对峙时间短暂,但明显感觉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和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真是置若罔闻!!!
  我们不敢妄加揣测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征地违法行为,因为我们是老百姓。还是从他们提供的证据来说吧,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次征地中的违法行为是明显的,而且是严重的……
  一是擅自改变征地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越行政职权;
  二是对本案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应当责令第三人交还土地,而被告违反法定职责,反而要求被征收人交付土地,其行政不作为明显违法;
  三是对所征耕地未依法征收第三人的土地闲置费或报经批准无偿收回第三人的土地,其行政不作为违法;
  四是在征地14年后才用地,存在明显的先征待用的违法行为,且在征地批准文件失效的情况下仍实施征地行为违法;
  五是未依法实施征地公告;
  六是未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听取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剥夺了被征地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七是在征地程序存在大量严重违法、且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当然,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征地违法行为远远不止这些,但可以确定的是,到目前为止,他们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没有丝毫纠正的意思,而是继续违法强制拆迁……
  悲乎?哀哉!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置其如此诸多的违法行为不顾,其目的就是极力造成土地已经被实际征收使用的既成事实,然后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要挟人民法院放松对其进行司法审查,那我们法院的态度又是什么呢?!!!
  ——法院?法官?我们拭目以待……
  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三)
  —— 承办法官怎会如此观点

  2013年3月15日下午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的案件在潼南县法院短暂的庭审后休庭,国土局及开发商的人都离开了法院后,承办法官周庭长叫住原告及代理人,到一调解室说是协调一下。
  一坐下,周庭长就发言了,在询问了原告方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何意见后,便劝原告方不要打这个官司了,理由是这个官司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原告方错过了对国土局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时机,法院给你维持了责令交付土地的决定,你们还是要按照国土局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而且还要强拆你们的房子。当原告方律师指出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按重庆市政府的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等诸多违法行为时,周庭长却说我们法院只针对被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以前的征地程序问题不作合法性审查,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你看他们在作出这个交付土地决定时有没有违法?……
  我们真是大吃一惊!!按照周庭长的说法,征地拆迁对国土局和开发商来说,要做到不让法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太简单了吧,实施征地时,什么征地预告,现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意见和听证,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听证等程序一切均可不要了,尽量让你被征收人不知道,等到最后来一份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然后申请强拆就可以了,至于前面的程序材料只要到时制作出来专门拿来应付某些被征收人对交地决定提出行政诉讼备用即可。因为对前面的征地程序,法院不审查其合法性。国土局和开发商造成土地已被实际征收使用的既成事实,那还不简单?!!
  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地审批、实施程序,怎么到了周庭长的眼中就成了一纸空文?!!!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了呢?!!!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参与权、土地补偿权、被妥善安置权等权利,国家怎么保障?承办法官你想过没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征收人,作为法官你想过没有?这使我们想起曾经发生的一个退休法院院长因拆迁上访达五年之久而无果的故事,他当时在做法官审理征地拆迁案件时绝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也会成为无奈的受害者……悲哀!!他本人可能无暇自哀,而他人哀之,他人哀之而不鉴之,而使他人复哀他人也!!!
  法官会如此违法维护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违法行为吗?这绝不是故事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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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19: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重庆市潼南县欺骗性征地,让农民吃不起饭,住不起房!
  征地要“三公”要符合农民利益,让农民吃得起饭,住得起房!潼南县梓潼镇街道办越权办理妄想征收梓潼镇石碾村6社、9社、11社近1000亩农村集体用地,用于开发大佛寺景区。
  请看街道办给我们的征地协议:
  征地补偿协议
  甲方: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碾村十一社(以下简称乙方)

  因大佛寺景区建设需要,根据潼南县大佛寺景区总体规划要求,需使用乙方所属集体土地作为景区建设用地。经乙方所属成员共同研究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用地范围及补偿:
  乙方所诉范围内的所有集体土地共有253.6亩。
  1、        土地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
  ①        253.6亩(含现有宅基地、耕地、非耕地面积)x1.4万/亩x20%=71.008万元;
  ②        253.6亩(含现有宅基地、耕地、非耕地面积)x1.4万/亩x80%=284.032万元。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71.008万元)甲方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284.032万元)作为乙方农转非人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按政策规定划拨入相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专户。
  2、        甲方使用乙方土地的青树苗、农作物、果木、花木、塘库堰、鱼池、机耕道、便道、水渠、公用给排水设施等补偿费按乙方土地面积(含现有宅基地、耕地、非耕地面积)计算:253.6亩x0.6万元/亩=152.16万元(大写:壹佰伍拾贰万壹仟陆百圆整)。
  3、        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及付款方式:
  甲方应直接支付乙方的费用为71.008万元+152.16万元=223.168万元(大写:贰佰贰拾叁万壹仟陆百捌拾圆整),该笔费用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乙方。
  二、        房屋拆迁按拆除时的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三、        一期安置房建设地点选在石碾村九社老堰塘附近。
  四、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乙方必须保证甲方顺利使用乙方所属土地,甲方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所有款项。
  五、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潼南县大佛寺景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碾村十一社
  村民代表(签字):


  鉴证单位: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碾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代表(签字)
  时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开户银行:农商行四方分理处
  开户名: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碾村村民委员会
  开户帐号L702010120010000366
  征地“三公”梓潼镇街道办没出示过,没找村民开社员大会。从2012年3月份开始,他们施行坑,蒙,骗的方式对男60女55以上的人员进行诱惑以养老金为欺骗,骗取社员十余人签订了合同,在一次会议上以签到的形式骗取9社全社80%人员签订合同,且签一个字100元为诱饵!!
  后期欺瞒上级领导,在7月4日晨,妄想对6社、11社集体用地进行强行施工,在村民的强力阻扰下施工失败。在9月22日,多方面(单独对他们认为带头闹事者,其实是懂法律的村民)思想工作劝说失败的情况下,请来了黑恶势力妄想借助黑恶势力强行砍伐集体用地上的农作物和树苗,镇长与村干部在旁指导,黑恶势力在将某某的带领下与村民发生口角之争,随后眼看即将发生斗殴事件,镇长与村干部才让将某某带领黑恶势力离开。
  村民不是不支持国家用地,我们要求“三公”,要求政府出台最新征地补偿办法,要让农民土地被征收后能吃得起饭,住得起房,我们并没有坐地要价,给我们一个合理的价格,能让我们吃得起饭,住得起房,农民哪有不签字的??
  请看到的有关政府领导反思,请有关领导为我们做主,不要让农民吃不起饭,住不起房,农民也是人,我们没有你们领导有地位,没有你们那样有铁饭碗,我们只有这一亩三分地,我们只要法律的公证,我们只要政府的公证。
  真要向上面协议所说那样,我们只能用一个“惨”字形容。我们将吃不起饭,住不起房。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
  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石碾村6社、11社未签字的全体村民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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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19: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重庆市下辖潼南县本来经济也很一般,在建的航电枢纽总的来说是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作为当地村民支持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征地建设时也不能损害村民的根本利益。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位于潼南县城涪江大桥下游3公里处。现在属于桂林街道办事处莲花村2组已经全部征用,村民统一安置。
  工程需要占用莲花村1组部分土地,而现实情况是1组目前没有由村民投票正式选举后经上级任命的组长。以至于村民对于征地完全搞不清楚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公示所征集的土地面积,补偿方案等合法流程。2014年12月 17日凌晨 5时许,在没有提前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警察,等各政府部门数百人就对1组耕地扫清,期间村民和村民有过冲突,拍站的村民手机被抢去,照片被删除。无奈村民大多是些老弱,根本无力反抗,眼睁睁看地里的农作物被夷为平地,竹子,树木被推倒。
  2014年12月23日莲花村领导组织村民开会,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讨论怎样分赔土地赔偿问题。对于村民提出的征地面积及238水位线以下土地权属不予正面回应。也不公布测量方式和结果,对此村民非常难以接受。在推地之前就发放过几份由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潼南县水务局 潼南县农业委员会 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 5部门盖章的((潼南航电枢纽工程238米以下土地权属政策))。将几十亩村民耕地硬生生的变成国有土地,每亩仅两千多元的补偿。村民们不知道这在以前需要交统购的耕地怎么说变就变了。完全没有任何解释,几个部门就能改变土地的权属,实属罕见和无法信服。
  由于村民对征地政策,流程,补偿方案不了解。但是对于有多少亩的地却了如指掌。现在根据村上领导口述的征地面积和实际面积出入很大,经济作物补偿不明确。对土地属性非常不满。苦于申述无门。想在论坛求助懂法律的人士,并请有关部门到现场了解情况,还村民的合法权益。还村民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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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19: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想问潼南县你敢不敢再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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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20: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附件



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  屋  结  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60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80
  
砖墙(片石)瓦盖
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9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3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120
  
简易棚房
10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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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08: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赔偿标准是不是跟不上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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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09: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谢谢,终于让人了解了真相,顶起,我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我到现在都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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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09: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组织一下去上访嘛!打纪委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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