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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农业委员会 潼南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通告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重庆市农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保护我县渔业资源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 e' S5 K! R0 s一、我县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1日0时至4月30日24时。在此期间,我县辖区内的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 二、在禁渔期或禁渔区捕捞或者销售、收购和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从事游钓的,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渔船不得携带任何捕渔工具在船上,违者,按有关规定扣押捕渔工具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包括使用照明电、发电机和电子捕鱼器等)的,没收渔具、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船,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六、禁止使用张网(拦河网、籇子网)、拖网(百袋网、百袋子)、空钩延绳钓(定置延绳滚钩耙刺、滚钩、大钩、滑钩、拐子钩、露钩和排钩)、武斗竿(拉钓、甩竿)、迷魂阵(诱导插网陷阱)、抬网(一种大型敷网)、扳罾(敷网的一种)、密眼网(网目4厘米以下的网具)及地笼网(又叫甩笼、虾笼)等禁止捕渔工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44551248 44551762 44561645 潼南县农业委员会 潼南县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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