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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225750415 于 2015-5-8 11:56 编辑
近日,消费者肖某在潼南某电动车销售点预订了一辆价值30000多元的电动车,并预付定金1100元整。几天后,肖某在电视新闻上了解到该款电动车并非如销售商给他讲解的,可以在除高速路以外的任何道路上行驶,而且不用办理任何手续这一情况。在联系销售商要求退还定金未果后,向潼南县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县消委会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做了详细的调查,销售商所销售的电动车属电动观光车,其随车合格证上也明显标注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类机动车只能在景区、公园和厂矿等封闭场所内行驶,消费者肖某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委会认为该销售商在推销电动车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有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存在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通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销售商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当即退还消费者所交1100元定金,并承诺今后一定向消费者真实全面的提供车辆信息。
潼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电话023-44577315、1331021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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