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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潼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桂林分会接到消费者张某的投诉,称其于2015年3月26日与潼南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当时交购车预付款10000元,余下购车款18.5万元于交车时一并支付。合同约定标的物为翼虎1.5T两驱风尚琥珀金汽车,标的金额为19.5万元,履约期限为2015年3月29日。张某于2015年3月29日到该销售公司接车,该汽车销售公司以销售员不清楚该车的销售价格(该车市场销售价格为20.5万元)和强制要求张某在交清18.5万元后再交5000元购车款为由拒绝交车。张某觉得该汽车销售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车,拒不交车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张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多次协商接车事宜被拒后,遂向潼南县消委会桂林分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张某所述情况属实,消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通过消委工作人员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讲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在张某交清18.5万元购车款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将车交给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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