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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问] (待解决)社会办医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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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08: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陕西宝鸡
1银子
本帖最后由 秋雨 于 2015-6-9 18:20 编辑

望有关人士谈谈

     
发表于 2015-6-9 08: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这个还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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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0: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贵州安顺
只有业内人士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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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1: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社区诊所?这个表示帮不上忙,最好去相关单位咨询,这个设计的部门有点多的样,药监局,工商,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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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23: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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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23: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还有社会办医最好等年底 年底有个促进社会办医的细则 网上有详细的消息


6月4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五大举措促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

      在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社会办医之前,2014年初,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要求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这是卫计委首次出台实在、易操作的政策发展社会办医。

      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要求要结合医疗体制改革,并提出五大举措来进一步推进社会办医,说明当下社会办医仍面临着不小的阻力需要破解。此前就有媒体报道称,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纵观这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几大举措,都可谓对此的对症下药。

      这次的措施,总结起来就是降低社会办医的准入门槛,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扶持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对应的都是目前社会办医所面临的“燃眉之急”。值得一提的是,会议要求简化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取消床位规模等前置条件。这无疑是为社会办医“松绑”的一大关键性举措。

      众所周知,过于囿于床位规模等准入条件限制,导致社会办医往往出现“玻璃门”现象。一些社会资本因为达不到规模要求,而被阻挡在准入之外。这既难以真正推动各个规模的社会办医的发展,也抑制了民众对于不同医疗服务的需求,与推动社会办医的大目标已然存在出入。因此,一旦取消规模上的硬要求,强化后续监管,社会办医的活力与质量都可以得到激发与提升。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提出,“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资源规划”与“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的两者关系仍有待进一步厘清。

      此前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出台之时,就有专家对强调区域卫生规划和设备配置规划等细节提出了不同看法。理由是将社会办医纳入行政规划往往会抑制社会办医的活力,表面看来是一种支持,实际可能将一些社会办医以不符合“规划”之名而排除在市场准入之外,“给‘原则肯定,具体否定’”的操作留有足够的空间。这次再提“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显然依然延续了此前《社会办医意见》的相关说法,如何能够不使得“规划”给抑制社会办医留下“暗门”,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应该要予以防范。

      医疗不应该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领域。但在支持社会办医上,还是要最大限度秉持市场化的理念,方能真正激活这部分医疗资源的补偿力量,以满足民众对不同医疗服务的需求,“扩内需、惠民生和发展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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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07: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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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3 10: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lol:lol画饼充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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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18: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昆明
单是执业医师证这个问题我感觉对你来说都够呛,其它的问题还不用说。我还有那么一点点熟悉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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