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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都好男人 于 2015-6-25 11:17 编辑
关于回复朋友们在网上看到我在重庆铭锋汽车(隶属于重庆辰宇汽车)购买大众速腾汽车的三点说明:
一,重庆铭锋汽车涉嫌欺诈卖车。我于2015年5月在重庆铭锋汽车销售公司(隶属辰宇汽车)看中一款1.6排量、2015款自动舒适型大众速腾轿车,但是我现在提到的车据合川大众速腾汽车4S店(重庆众志渝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介绍是2014款自动领先型,为了增加利润把自动领先型的汽车包括真皮座椅等一些配置私自加装冒充自动舒适型的卖给了我,关于他们私自加装这一点,我毫不知情。
二、重庆铭锋汽车涉嫌伪造汽车销售合同。发现汽车被加装销售给我之后,我当即到该公司讨说法,要求他们退车或者换车,并补偿我合理的损失,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出了这样以次充好的丑闻,该公司不但不积极主动和消费者沟通,为了逃避责任,竟然歪曲事实,置法律于不顾,在和我签订的合同上私自加了“改款”二字,以便能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有潼南县消费者协会提供的两份合同对比照片为证),在此,我也向各位朋友声明一下,我这一份合同也是原件,不是网上所说的复印件,这一点可以鉴定。
三、关于我没有验车的说明。关于这一点,不仅是我,任何消费者都没有一点点的责任。消费者没有义务去把好汽车质量关,经销商应该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诚信经营,不应该钻消费者的空子,以次充好,奸商这么多,恰恰就是因为法律处罚不够严厉,对消费者保护不够。举个例说,小偷盗窃,难道应该追究失主保管不严的责任吗?
对于重庆铭锋汽车销售公司这样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我有义务在网上爆光他们(腾讯大渝网5月30日重庆版和重庆晚报5月30日第三版“谁的合同在造假”都有爆光)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捍卫我自己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所有消费者的权益不受这些不法商人的侵犯。
第一、重庆铭锋汽车销售公司违反《合同法》,不按合同约定交付车型,反而篡改合同内容,。
第二、重庆铭锋汽车销售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对于我在网上的言论,我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另外补充一下,我已经向工商局投诉了,工商所也已经在调查阶段,会考虑走法律程序。谢谢各位朋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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