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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区人力社保局获悉,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区人社局表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2014年1月1日公布的标准不再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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