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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行道临时停车位停车,未按停车收费员所谓顺序停车(车头朝外)要求, 市政大队贴罚单,认真看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市政大队和交警大队联合下发的,告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平时法律知识比较少,接到罚单后百度了交法和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交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城区内临时停车位应该是市政管理部门规划的,不存在擅自在人行道上停车占用人行道吧?根据告知书上列明的处罚依据这两个条文,没有发现有停车车头朝向的要求,处罚依据何在?
另:看到区长信箱里有一条同样的咨询,区长信箱回复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未按统一朝向停车也算乱停放,通读了一遍也未发现《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里有关于车辆在停车位里停放有朝向的要求。
建议市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是否应该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基本的了解,引起不必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贵单位和交警部门是否会有不良的影响?毕竟执法是一个严肃的事情。区长信箱工作人员在回复市民咨询时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不是也应该与政府法制部门联系咨询一下,不要只是把主管部门的回复就原文粘贴回复咨询人,区长信箱的监督职能和设立区长信箱的意义何在?
希望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看到这个贴子,能够引起一点点重视,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能够促进潼南相关部门一点点依法行政的意识就算提这个贴子的最大的意义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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