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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09: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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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4 E L1 u' |8 w: l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2 J+ y6 A8 Y& t, G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2 |1 Y8 V& I8 i `# F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1 a: ~+ P# X$ J1 o+ Z# B c' t9 g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 z! g( d* |( b) H' E+ e4 [; l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4 D# x& \9 n8 }, j5 D/ C (一)执法检查时间;
X& B+ o/ f- S+ d8 s3 y7 I0 y, k) |- O y (二)执法检查地点;
. `! D" ^; K% } ?. e (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E7 o8 I3 z% ?8 D8 i8 ]
(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 y) c2 N# h0 | (五)执法检查内容;$ q# s% Z( _0 I' T( h: [0 D
(六)明确的任务分工;
* C2 j L1 H1 j3 b& k0 Y7 C (七)其他。( ~4 O \- V2 L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3 S, G) C |/ C0 n, H) A" [ M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7 h- r$ A6 I5 s& C! ?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9 w7 Q3 r- D" Z9 I: U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3 I7 F3 a* a. J# m/ T/ x+ B1 S
第十条 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R' v- v* V3 y6 p4 \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 z, Y; P6 ], V. L0 @) C 第十二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3 v6 T, r7 I- n1 S) [7 z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I' `/ v6 u q* M" U" ]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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