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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 14: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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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一、登记对象:
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1个月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受理机构:
(一)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二)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程序:
(一)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或者进行网上预约。
(二)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三)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四)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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