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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住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8 |7 {' J3 G+ c' |! Y5 T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年7月24日 16时31分 M+ ]1 @1 r/ }8 u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B9 L b9 V' [& ~0 ]
为有效推动征地住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征地住房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A2 I; x+ I* }0 y' o
一、明确统建优惠购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和普通商品房均价。
; G0 Y1 x8 p. X8 i% I一类地区(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300元/平方米,普通商品房均价为3400元/平方米。
5 }! }5 R- x. S+ O5 f二类地区(古溪镇、玉溪镇、上和镇、塘坝镇、双江镇、柏梓镇、小渡镇、卧佛镇、太安镇、田家镇、崇龛镇),建安造价为12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000元/平方米,普通商品房均价为3000元/平方米。
) {! W2 D- b) [' e' S三类地区(米心镇、宝龙镇、群力镇、龙形镇、花岩镇、新胜镇、别口镇、寿桥镇、五桂镇),建安造价为12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000元/平方米,普通商品房均价为2600元/平方米。 : t/ H4 g k/ O
二、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择征地住房货币安置对象提供限价商品房。房源以安置方采购楼盘为准,被安置户可自愿申请购买。被安置户以户为单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请面积应与住房安置面积一致。限价商品房价格为3400元/平方米。
4 V! h8 w) w; y/ B3 I+ y0 T因户型设计原因,每户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34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采购价格购买(以户为单位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被安置户在1年内政府未提供房源的实行租房补助,标准按300元/月/人标准执行,补助期限至房屋交付之月止。被拆迁户购买限价商品房,契税和水、电、气、光纤电视入户费由安置方承担,大修基金由购房人承担。
1 h, ?8 u* J! g/ L因户型设计原因,每户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不足应安置住房面积部分,不足部分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并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q, b0 G# ^, p1 r征地范围内,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放弃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安置方对该户按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4 E' h, U$ _& R* P9 b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住房货币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潼南府发〔2018〕4号)同时废止。
- O2 t1 c- J7 O" t6 }0 P% T) [本通知实施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u, y7 B2 R- F+ [
0 D2 ]' U H/ D
3 o5 J2 q, b0 H' Y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 ]" R: \. D2 b1 A* _: f9 E% [, `: L 2019年7月24日
& `/ S3 k- {1 e* F1 Z$ Y(此件公开发布)' A9 {5 |' [) h8 m3 x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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