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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命案两主犯被判死刑
其余6名同案犯分别被判3至11年有期徒刑
6月14日,震惊潼南县的“7.17”命案在潼南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张伟、陈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中被告人陈功缓期二年执行。其余6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3至11年有期徒刑。
2005年7月17日晚9时许,在潼南县江北新城“水晶丽苑”工地附近,一名男子被几个人砍倒在路边,死者被砍中颈部,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据查,死者名叫黄中和,系梓潼镇农民,生前在江北新城某工地做工。由于黄中和当天下午与社会人员陈功等人发生纠葛,陈功等人于晚上8时许驾车赶赴死者住家附近,持砍刀、钢棒追砍黄中和父子2人。黄中和被砍中颈部而死。
案发后,潼南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7·17”专案组开展侦破,通过调查走访排查,多方搜寻,案发次日,便在潼南县大佛坝河塘边、瓢儿埝渡口附近发现4辆被犯罪嫌疑人遗弃的汽车,抓获了负责藏匿转移犯罪嫌疑人的协同犯周某。专案组以周某为突破口,最终锁定了陈功、张伟等数名犯罪嫌疑人。为尽快掌握陈功等人的藏匿地点,发现破案线索,潼南县公安局悬赏十万元追缉逃犯。
经过不懈的努力,专案组终于掌握了张伟、陈功等嫌疑人逃往广东的消息。2005年8月1日下午,在珠海市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警方成功地将头号犯罪嫌疑人陈功、2号犯罪嫌疑人张伟和5号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对“7.17”杀人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政策舆论攻势下,在夜以继日的追捕中,其余犯罪嫌疑人纷纷落入法网。
此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伟、陈功等人持械报复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伟、陈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功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李某、黄某、胡某、莫某、喻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零6个月、7年、5年、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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