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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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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东东莞
十七大秘书处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答记者问
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记者就此采访了党的十七大秘书处负责人。
问: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
中央为此成立了党章修改小组,并发出通知,专门就党章修改工作向各地区各部门征求意见,形成了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之后,中央将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党章修正案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再次审议后,提交党的十六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形成了提交党的十七大审议的党章修正案。党的十七大期间,全体代表对党章修正案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了一些重要修改意见。综合这些意见,大会对党章修正案作了修改。10月21日,大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党章修正案。可见,这次党章修改工作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集中了全党智慧,体现了全党意志。
问:修改后的党章是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
答:党章总纲增写了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表述。增写的第七自然段表述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同时,党章总纲和条文部分的其他修改,也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比如,总纲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修改的内容,都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再比如,条文部分关于党员、党的干部的要求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修改,都增写了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问:党章修正案对论述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作了哪些充实和调整?
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党章总纲把党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最后一句修改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为对应党的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章修正案总纲用7个自然段分别阐述,增写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两个自然段,调整和充实了原来的5个自然段。
对阐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3个自然段作了适当补充,增写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关于经济建设的自然段,充实了总纲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的内容,增写了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段。
问:党章修正案对军队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和外交工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哪些修改?
答:为体现党对人民军队建设的新要求,党章总纲第十八自然段增写了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的内容。
为全面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党章总纲第十九自然段第一句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增写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
党章总纲第十九自然段还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内容。
党章总纲第二十自然段在统一战线构成的表述中增写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根据“一国两制”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要求,增写了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内容。
党章总纲第二十一自然段增写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内容。
问:党章修正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什么新要求?
答:在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中,增写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党的领导的自然段,增写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容,明确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
问:党章修正案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第一章第三条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补充,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
第六章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写了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第二款中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修改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第五款增写了加强道德修养的内容。
问:党章修正案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第二章对党的组织制度作出了3项新规定。
一是第十条第四款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
二是第十一条增写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内容。
三是第十三条增写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内容。
问:党章修正案对党的基层组织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改用社会组织来表述。
二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增写了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的内容。把第三十条中关于“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修改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增写了组织党员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修改为“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四是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增写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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