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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健敏建议,有必要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建立起按劳动种类分类、按劳动内容分层、按劳动需要分时段、全国统一的6小时工作制。他认为,6小时工作制可以保护劳动力资源和人的身心健康;缓解交通压力;可以提高工作效能、改善工作及节约成本。(3月19日《浙江日报》)
少上班多拿工资无疑是每一个普通劳动者的梦想,姒校长能够站在普通劳动者的立场为他们代言,值得称道。姒校长的建议也得到众多网友的支持,但多数赞同的网友同时也认为这一建议“理想是美好的但不现实”,“很多企业每天都十一小时劳动着,还提什么六小时。”“12小时工作,只付8小时工资。改成6小时制后,就会变成工作12小时只付6小时工资。坚决反对!”
减少法定工作时间一直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就曾酝酿休闲革命,建议将每天的工作时间缩减至6小时。然而,在法国,法定工作时间2000年到2002年从39小时降低到35小时,但这并没有反映为每周工时数的直接减少,调查显示该国全工受薪者个人的工作时间在正常工作周里仍为39小时。而据世界经合组织2006年提供的数据,如果把做半工的人统计在内,法国受薪者平均每周工作36.2小时,超过德国人(34.5)和荷兰人(29.7),略少于英国人(3[***]),但大大低于美国人(38.8)和波兰人(40)。
我国从1960年开始实行8小时工作制,至今已历时48年。但以每周工作40小时的时间来看,与世界各国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随着,法定节假日的不断增多,劳动者全年工作的时间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其实并不大。因此,减少法定工作时间虽说是社会发展的方向,但并非迫在眉睫。事实上,发达国家之所以不断降低法定工作时间,是与其经济水平高、福利待遇好、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分不开的。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整体水平远远落后发达国家的情况下,我们尚不能急于在法定工作时间上与其看齐。
从同一天的一则新闻里我们会发现,网友们的担心并非多余:番禺区某医疗器械公司的77名员工,认为公司欠他们加班费及其他赔偿共计200多万元,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据悉,这种集体性的劳动维权官司在国内实属罕见。(3月19日《南方日报》)劳动者每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是167.4小时,超过这个时间算加班。劳资双方的分歧是,公司方面认为,208小时标准是早就约定的,他们愿意支付超过这个时间的加班费,但不同意按167.4小时的标准来计算加班费;工人方面则否认双方之间有过约定,并表示劳动合同也没写明具体劳动时间。从这一事件我们可以发现,法定工作时间长短并非普通劳动者面临的主要问题,而是在目前资本强势的状态下,他们很难在实际工作时间上与资方讨价还价,即使是获得合理的加班工资也存在很大的难度。
事实上,推行“6小时工作制”极容易产生“尺蠖效应”:该制度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容易推行,使其工作者享受到这一政策福利;而在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可能因为法定工作时间的缩短,劳动者却不得不接受资方的加班要求,而工资待遇依然不能上涨。这样反而会增大劳动者之间休息福利的差距。因此,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推行“6小时工作制”的时机还尚未成熟。事实上,要让缩短法定工作时间,具备实际意义,还需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发展,政府行政效率、劳动保障能力的进一步增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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