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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5-08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3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通报如下:
一、个人参保人员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及月缴纳金额
从2008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及对应月缴纳金额(按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3098元计算)具体如下:
选择标准 月缴费
基数 缴费
比例 月应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1540.00 元,
缴费20%为 308.00 元。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 ,1733.00 元,
缴费20% 为346.60 元。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1925.00 元,
缴费20% ,385.00 元。
注: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二、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7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由代收机构暂按上年度的缴费金额按月扣缴。2008年5月,月缴费金额将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2008年1月至4月的缴费差额,将由代收机构补扣。
2008年5月个人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缴2008年1月至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如下:
选择标准 2008年5月合计应缴 2008年5月当月应缴费 2008年1-4月应补缴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 642.40 308.00 334.40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514.40 206.40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 579.40 346.60 232.80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643.40 385.00 2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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