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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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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7 12: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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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潼南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潼南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
    1.1编制目的   ………………………………………(3)
    1.2编制依据   ………………………………………(3)
    1.3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3)
    1.4本预案适用范围    ………………………………(3)                        
    2. 应急机构和职责     …………………………………(3)
    2.1成立应急指挥部    ………………………………(3)
    2.2指挥部职责   ……………………………………(4)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
    2.4部门职责    ………………………………………(4)
    2.5镇(乡、街道)政府职责    ……………………(6)            
    3. 应急准备   ……………………………………………(6)
    3.1建立预警信息系统    ……………………………(6)
    3.2落实县级储备粮食    ……………………………(6)
    3.3镇(乡、街道)和 各部门应急保障系统 ………(6)                    
    4. 监测预警   ……………………………………………(7)
    4.1市场监测    ………………………………………(7)
    4.2预警级别    ………………………………………(7)
    4.3预警发布    ………………………………………(8)
    5. 应急措施   ……………………………………………(8)
    5.1 区分应急程度和应急范围   ……………………(8)
    5.2 紧张状态的措施   ………………………………(8)
    5.3 紧急状态的措施   ………………………………(9)
    5.4 特急状态的措施  ………………………………(10)
    6. 应急响应    …………………………………………(10)
    6.1应急响应程序    ………………………………(10)
    6.2县直部门落实应急措施  ………………………(11)
    6.3镇(乡、街道)政府应急响应程序  …………(11)
    7. 事后处理  ……………………………………………(11)
    7.1改进和完善应急机制    ………………………(11)
    7.2恢复储备粮食  …………………………………(11)
    7.3费用审计  ………………………………………(12)
    7.4费用清算  ………………………………………(12)
    7.5奖励  ……………………………………………(12)
    7.6处罚  ……………………………………………(12)                  
    8. 附则    ………………………………………………(13)
     
 楼主| 发表于 2008-6-17 12: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温州
潼南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  确保全县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重庆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市场机制,重点保供。
    1.4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境内发生的粮食供应紧张情况下的处置工作。
    2.应急机构和职责
    2.1成立潼南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下设潼南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分管主任和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由县粮食局、商贸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审计局、文广新局、农发行潼南县支行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
    2.2指挥部职责
    2.2.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2.2指挥镇(乡、街道)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2.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2.2.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3.2按照县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2.3.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2.3.4向县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3.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2.3.6完成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部门职责
    2.4.1粮食局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粮情监测预测,收集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县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等工作。
    2.4.2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2.4.3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2.4.4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所需的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4.5经委、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2.4.6物价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价或采取其它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动。
    2.4.7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4.8卫生、质量监督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有毒有害粮食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2.4.9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2.4.10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2.4.11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2.4.12农业发展银行潼南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2.4.13新闻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2.5镇(乡、街道)政府职责。镇(乡、街道)政府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应急准备
    3.1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县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3.2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规定,落实县级粮食储备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3.3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3.3.1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3.3.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由县粮食局组织实施。
    3.3.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学校、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由县内国有粮食企业各销售网点承担,或委托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3.3.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县交通部门要建设好粮食应急运输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4.监测预警
    4.1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4.2预警级别
    按照紧张程度,划分为四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2.1特急状态(Ⅰ级,红色)。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4.2.2紧急状态(Ⅱ级,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重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4.2.3紧张状态(Ⅲ级,黄色)。全县超过一半的镇(乡、街道)或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部分地区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4.2.4一般状态(Ⅳ级,蓝色)。达不到紧张状态但已有紧张状态的迹象。
    4.3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由指挥部报县应急办帮助确认后,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
    5. 应急措施
    5.1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5.2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5.2.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商场、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5.2.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县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5.2.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5.2.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2.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5.3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5.2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3.1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1)动用原则。本县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申请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县政府申请,再由市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国家储备粮。(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程序。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按照全县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县粮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3.2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电、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县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5.3.3县政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市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5.4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5.3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4.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5.4.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5.4.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县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6.应急响应
    6.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6.1.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6.1.2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镇(乡、街道)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调查粮食市场。
    6.1.3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6.1.4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街道)政府通报情况。
    6.1.5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6.2县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6.3有关镇(乡、街道)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6.3.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6.3.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6.3.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3.4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7. 事后处理
    7.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7.2半年内,按原有规模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7.3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7.4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县政府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7.5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5.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7.5.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5.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开支,成绩显著的。
    7.5.4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7.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7.6.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7.6.3没有足额完成本级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任务的。
    7.6.4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6.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7.6.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8. 附 则
    8.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2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发表于 2008-6-17 14: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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