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8-6-17 12: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温州
潼南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 确保全县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重庆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市场机制,重点保供。
1.4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境内发生的粮食供应紧张情况下的处置工作。
2.应急机构和职责
2.1成立潼南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下设潼南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分管主任和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由县粮食局、商贸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审计局、文广新局、农发行潼南县支行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
2.2指挥部职责
2.2.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2.2指挥镇(乡、街道)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2.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2.2.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3.2按照县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2.3.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2.3.4向县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3.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2.3.6完成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部门职责
2.4.1粮食局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粮情监测预测,收集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县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等工作。
2.4.2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2.4.3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2.4.4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所需的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4.5经委、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2.4.6物价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价或采取其它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动。
2.4.7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4.8卫生、质量监督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有毒有害粮食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2.4.9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2.4.10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2.4.11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2.4.12农业发展银行潼南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2.4.13新闻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2.5镇(乡、街道)政府职责。镇(乡、街道)政府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应急准备
3.1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县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3.2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规定,落实县级粮食储备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3.3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3.3.1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3.3.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由县粮食局组织实施。
3.3.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学校、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由县内国有粮食企业各销售网点承担,或委托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3.3.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县交通部门要建设好粮食应急运输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4.监测预警
4.1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4.2预警级别
按照紧张程度,划分为四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2.1特急状态(Ⅰ级,红色)。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4.2.2紧急状态(Ⅱ级,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重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4.2.3紧张状态(Ⅲ级,黄色)。全县超过一半的镇(乡、街道)或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部分地区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4.2.4一般状态(Ⅳ级,蓝色)。达不到紧张状态但已有紧张状态的迹象。
4.3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由指挥部报县应急办帮助确认后,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
5. 应急措施
5.1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5.2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5.2.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商场、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5.2.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县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5.2.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5.2.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2.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5.3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5.2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3.1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1)动用原则。本县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申请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县政府申请,再由市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国家储备粮。(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程序。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按照全县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县粮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3.2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电、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县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5.3.3县政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市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5.4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5.3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4.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5.4.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5.4.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县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6.应急响应
6.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6.1.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6.1.2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镇(乡、街道)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调查粮食市场。
6.1.3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6.1.4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街道)政府通报情况。
6.1.5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6.2县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6.3有关镇(乡、街道)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6.3.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6.3.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6.3.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3.4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7. 事后处理
7.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7.2半年内,按原有规模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7.3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7.4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县政府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7.5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5.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7.5.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5.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开支,成绩显著的。
7.5.4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7.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7.6.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7.6.3没有足额完成本级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任务的。
7.6.4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6.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7.6.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8. 附 则
8.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2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