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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 大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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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0 14: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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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想了解购房的大修基金交后在网上能否查到?怎么查哟?我想业主都关心这个事,对于业主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交上去后什么状态哟
发表于 2008-9-30 14: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不知道 希望楼下回答
发表于 2008-9-30 14: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温州
关注!
发表于 2008-9-30 14: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惠州
我也交过但就是不晓得是做啥子用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9-30 15: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回 3楼(朝酒晚舞) 的帖子

大修基金本意是用来以备未来若整栋房哪儿出了大的破损或危险,而修善款,听说由国土局按栋设专户管理,但他们可拿去投资股票等,赢利规此基经,亏损那就不知了!这真有点窝火,天知这会变成怎样?!所以要关心一下,但就不知怎查?
     
 楼主| 发表于 2008-9-30 16: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回 3楼(朝酒晚舞) 的帖子

渝文备[2007]77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潼南县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潼南县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潼南县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潼府发[2004]4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商住小区、集资建房等房屋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单位和个人(产权人),按以下标准交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联建房,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余房和自用房,住宅按购房款总额2%交纳,非住宅按购房款总额3%交纳。

第四条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联建、集资的组织单位向房屋业主一次性收取并代其存入县国土房管局开设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专户,未足额收交的,由建设单位或组织单位负责代交纳。不按本办法足额交存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县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供气管道及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营业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保修期过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

第六条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下列程序归集:

(一)房屋建设单位或组织单位向县国土房管部门呈报收取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请示。

(二)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屋建设单位或组织单位核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批复。

(三)房屋建设单位或组织单位,持国土房管部门的批复代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四)房屋建设单位或组织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或非商品房开发的房屋竣工验收前十日内,将代收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全额交纳到县国土房管部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储存。

(五)已入住的业主未缴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由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及时交到县国土房管部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储存。

第七条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本金和利息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八条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应维持一定的数额,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县国土房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并存入公共维修基金专户。业主委员会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实行分幢、分户建帐。

第九条  县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建设单位,缴交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分别建帐,并建立查询系统,受理查询事宜。

第十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部份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过户。

第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

第十二条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收据必须由财政部门监印,在国土房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三条  公共维修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率计息后,计入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编制支出预算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县国土房管部门批准,专项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挪作它用,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发表于 2008-9-30 19: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昆明
我也交老!关注。
     
发表于 2008-9-30 20: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我们那栋好象没听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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