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保护商誉的出发点可以理解原微博的确可能造成对云南白药的误解皮肤科医生刘欣(即“昡鐡重劍”)这则两年前的微博,提到了“云南白药粉”,而且说的是“红汞+云南白药粉……毁容基本确定”,听起来有些骇人。但仔细阅读即可发现,刘欣想表达的其实是“创面不要用任何粉末”,在对这条微博最初的补充解释中,刘欣说的也只是创面该如何处理,完全没有提到云南白药。
不过,即便如此,对于阅读并相信了这条微博的人来说,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许多人很难确切理解刘欣想要表达的意思,但他们会形成一个直观反应——即“云南白药粉有可能会导致毁容,不是什么好东西”。但事实上,图片里的儿童皮肤擦伤后用“红汞+云南白药粉”,是家长独断进行的处理,很可能做法不恰当,仅此一例也无法说明导致毁容是云南白药粉本身的问题。所以,这则微博的确有可能影响云南白药的“商誉”。
当微博内容在报纸和电视进一步传播后,对云南白药商誉的影响可能性增加这则两年前的微博,随后在网上有了零星的传播,并在今年五月有了个小爆发:部分媒体官博转发了这则微博,并有都市报进行了转载,甚至直接打上了“红药水+云南白药毁容?”的标题,报道里还提到,一些受访者承认,自己也习惯红药水和云南白药搭配的用药方式,看到流传的消息后表示,“长知识了,今后不会再这样‘错误’用药。”尽管报道里医生都没把问题归咎到云南白药上,而主要说红药水和紫药水的问题,但如果要说谁的商誉会因为这些报道受损,那只能是云南白药。
因此,当终于有媒体就此事采访云南白药时,负责人在把问题归咎为清创环节,并表现得非常紧张,称“云南白药集团的领导高度关注此事”,也就可以理解了。
但云南白药选择刑事报案做法非常不高明刘欣这条微博,何至于扯上刑事罪名?目前还没有媒体得到云南白药和警方的确切说法,但据刘欣讲,云南警方称,云南白药以他涉嫌造谣造成企业商誉受损为由向当地警方报案。从刑法的条文来看,刘欣只能是涉及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但要满足这个罪名,必须符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条件——主观上嫌疑人需要“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即故意抹黑云南白药;客观上,还需要证实嫌疑人所发表的内容存在客观错误,而且企业也因此造成客观上的损失。
刘欣发的微博是否存在客观错误,这是一个学术问题,在此不必争论,云南白药是否因此蒙受了客观上的损失,由云南白药方面自行举证,办案机关进行验证,也不必多说。但刘欣是否“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却是可以简单进行分辨的——这条两年前的微博刘欣自己并没有反复进行转播,作为一个皮肤科医生所有微博中提到云南白药的次数也很有限,这条微博的出发点根本不是为了说云南白药而是针对创面伤口的处理,发的图片也是一个认证皮肤科医生能够掌握的一手资料。要说这是故意抹黑云南白药,实在过于牵强,甚至可以说是荒诞。尽管报案是云南白药方面的权利,但当公众审视这一事件时,肯定会对云南白药的判断抱有巨大的疑问。
而刑事调查明显对当事人形成了不恰当的压力不存在刘欣“故意抹黑云南白药”,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事实,那为什么云南白药方面还要报案呢?“云南白药集团的领导高度关注此事”自然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云南白药方面已经充分了解,用刑事调查的方式来处理负面消息有什么好处。
不妨看看在调查询问中警方都说了些什么。据刘欣回忆,警方“提出了各种奇葩质疑”,从“图片好像PS过”,到为什么“记得女孩样子却不记得妈妈样子”,再到“你凭什么说毁容基本确定”?刘欣说,云南警方甚至问,“发这样的信息对你没好处你为什么发?你知道做伪证的后果吗?你知云南白药是国家保护的企业吗?”一位云南公安厅姓段的警官甚至还说,“你知道我的破案率多高吗?你知道讲假话对我来说很容易核实吗……”
这样的刑事调查,毫无疑问会对当事人形成压力,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恐吓,毕竟国情就是,一旦你被警察要求协助调查,旁人就容易认为你是不是犯了什么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很可能就会选择不必要的退让,例如主动删除微博并道歉,等等。
这就是为什么一些知名律师认为,《刑法》中应该取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因为这种行为用刑事手段去调整,容易被滥用。
即便担心积极解释无法消除影响,云南白药提的也应该是民事诉讼正常情况下,即便商誉已经遭到了意料之外的损害,云南白药需要做的,也应该是积极主动解释,消除不良影响。例如发公告澄清,邀请媒体报道他们对“云南白药造毁容”的解释,或者利用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发声、回应,甚至直接与刘欣进行PK,要求他更改“不当表述”等等。而如果觉得这些方法都没有用,那也应该是发律师函,提起民事诉讼。用民事手段同样有办法挽回自己的商誉损失,何至于非得诉诸于刑事手段?
云南白药被舆论围攻足证压制言论的恶果企业保护商誉,过于依赖与警方的关系中国的商战,由于法院因为法条滞后、处罚力度小、不够持中等原因,总是有空子可钻,一些旁门左道的做法层出不穷,在几大奶企、几大食用油企之间,都曾发生过惨烈的诽谤大战。不少人认为,用刑法来调整这种行为并非没有道理,一位发帖攻击金龙鱼的人就因为犯了“损害商品信誉罪”获刑1年,如果仅限于用民事手段来规范这种行为,效果未必显著。典型的还有陈永洲拿钱写文章诋毁中联重科事件,如果不是警察出面,也许中联重科受到损害的情形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但目前的问题在于,许多企业,尤其是地方上的强势企业,在处理跟商誉有关的问题上,已经过于习惯依靠地方政府和警察的力量,甚至已经到了滥用的地步。我们可以看到,在2012年加籍华人基金经理黄崑因侵害商誉等罪名而在河南受审事件、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曝光“世奢会”不法行为而后涉嫌借此“敲诈勒索”而被刑事拘留事件、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因公开质疑上市公司“广汇能源”财务报表真实性而涉嫌“编造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被刑拘事件等等事件中,警方的一些做法都受到了质疑。企业与警方之间亲密无间的关系也都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非但未能平息质疑的声音,反而导致更大的质疑。甚至在陈永洲事件上,也有“警察开的是中联重科的车”这样的质疑未能得到澄清。
民众下意识认为对言论自由的打压等于对“说真话”的打压因此,当听说云南白药方面利用警察来处理这起公关危机时,人们下意识地认为这是一个打压行为,并对云南白药进行了舆论围攻。哪怕是刘欣自己说“警方程序合法”,人们也对云南白药和警方的做法抱以不信任。
理由很简单,中国当下还不是一个信任社会,人们宁愿掌握更多的声音来自己分辨真相,也不愿意只听到一种声音,尤其是在强势者压制弱势者声音的时候。
结语
在这起事件上,云南白药的公关行动已成负效果,许多企业应当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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