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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的几个法律误区
误区之一:只要我坚持不离,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
不少妇女存在这样一个认识:认为离婚需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只要一方坚决不同意,另一方就无法得逞。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熟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误区之二: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就必须给予女方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许多作为被告的妇女常常要求男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这种观念多存在于年龄偏大的妇女头脑中。然而妇女的这种要求在法律是站不住脚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据此,夫妻离婚,一方不存在对另一方的经济赔偿问题,而仅仅是经济帮助问题。
误区之三:法院判决子女归哪一方,另一方就失去了做父(母)的资格。
子女归谁扶养常常是离婚案中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妇女一般都要求法院判决子女归其抚养,一方面是做母亲的天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她们认为,既然法院判决子女归我抚养,那么对方就失去了做父亲的资格,借此来惩罚对方;还有一个原因是她们害怕失去做母亲的资格,认为如果法院将子女判给男方抚养,子女就不是自己的了。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误区之四:谁先提了离婚,谁就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实际生活中,有的妇女明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却迟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为如果先提出离婚,担心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于已不利。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婚姻法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先提出离婚者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只是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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