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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和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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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6: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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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码头、市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交通秩序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等。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理刀具的等。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等等。④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等等。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故意污损国家文物古迹、损毁路灯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等等;⑥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违反禁令飞吸烟、使用明火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⑦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等等。⑧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如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假报户口或者另用他人户口的证件、居民身份证的;故意涂改证件的等等。⑨严厉禁止的行为。如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严厉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严厉禁止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等等。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①警告;②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③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④对卖淫、嫖宿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其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对几种常见的犯罪的刑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主要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诽谤罪;重婚罪等。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侵犯财产罪
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非法挪用、占有国家、集体财物罪等。
1、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⑧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允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聚众哄抢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包括防害公务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赌博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严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7、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
9、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③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④强奸后迫使卖淫的;⑤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发表于 2006-11-24 23: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s:254] 好像我都还没犯到以上的哈
发表于 2006-11-25 00: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就是要你来看哈,,我也来看哈,,大家都来看哈,,,,别不小心犯了,,,好帖子,,,顶起啊,,
发表于 2006-11-26 00: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厦门
呵呵,我要仔细看上面的法规,然后。。。。。。。。。。。。。嘎嘎!
发表于 2006-11-26 15: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我是良民....

不会犯法的?
发表于 2006-11-26 18: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呵呵,,,我也是啊,,,,,,再来顶哈,,,,
发表于 2006-11-26 18: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英雄大哥的帖子真不错,大家得好好的学习学习。顶起
发表于 2006-11-26 19: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要得,,再来顶哈,,,,呵呵,,
发表于 2006-11-30 18: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我好想给你打个电话哟,英雄大哥。
发表于 2006-12-2 23: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英雄大哥:这两天都没上这儿看看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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