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因合同上的签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符,近日涪陵区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原告李友权(化名)的起诉。
今年4月,李友权向涪陵区法院诉称,涪陵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承包某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堡坎修建部分分包给李友权修建,并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建筑公司质保金5万元。后因种种原因,该建设工程被取消,李友权多次要求建筑公司返还质保金遭拒,便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返还5万元。
诉讼中,李友权拿出《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承包方签名为“李有全”。该合同是建筑公司委托项目部经理张某签订的,现张某下落不明。
建筑公司认为,公司是与“李有全”签订的合同,李友权不能成为原告起诉建筑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友权提交给法院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为“李友权”,但合同上的签名是“李有全”,李友权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友权”与“李有全”为同一人,故李友权不是原告适格主体,于是裁定驳回了李友权的起诉。
法官提示
姓名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户籍上登记的姓名是公民的正式姓名,在日常生活中因姓名使用不正确而引发的纠纷较多。
因此,公民在使用姓名应注意四点:一是要将自己的姓名登记确切,当你发现户口登记资料、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法定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时,要及时向有关机关申请更正,将你的姓名固定为几个特定的汉字或其他文字(符号);二是自己在各种场合使用姓名时必须一致,不能有差别;三是在办理各类事务时,发现别人书写的姓名与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时,须及时要求更正;四是当你改变姓名时,要及时到公安机关作变更登记,原来的姓名成为曾用名,要在有关资料中记载清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