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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新京报评论:围观拍摄警方执法是一种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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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0:02:2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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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新京报评论 141评
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也正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

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网民对办案民警的质疑。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

这一声棒喝引来不少围观群众。围观何以能改变中国?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围观群众人人都有摄像头,这让第三方在网络舆论场上还原现场成为可能。在一个缺乏互信的社会中,选择相信“有图有真相”是一种必然。如果围观不能拍摄,通过围观来促进执法公正的意义也就失去了。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网络舆论场提供了海量的信息,也不可避免会夹带一些恶意攻击执法者的视频或文字。有时甚至视频是真的,但截头去尾之后,视频呈现的内容也可能引起网民的普遍误读,就如所谓“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一样,后来也出现了反转的声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样的“反转剧”在自媒体时代并不稀奇。有时真相的浮现需要反复证实和证伪。网民乐于追逐碎片化阅读,而依法处置需要等一等网络信息的自我净化。在法定程序上,还需要各方当事人的各自举证以及各自主张或辩解。即便如此,一个反转的个案,是无法援引用来否定群众围观拍摄执法的。

或许正因为个案的说服力不强,“平昌公安”还在官微中一口气列出了七条相关规定,以支持“遇到警察执法,不得随意拍摄”的观点。不过笔者按图索骥,一一查验了这些法条,却并未发现有“禁止民众拍摄执法”的具体规定。
发表于 2016-6-8 19:35:3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看得肉牛漫天,生活得小心翼翼的,一不小心就犯规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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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5: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我觉得公民以拍摄的方式监督政府部门执法符合法治运行的要求,但前提是,质疑必须是合理的,有根据的。法治不仅要求公权力在法律限度内运行,也期待公民能够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理性行驶自己的权利】。。。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行政执法机构公权力的公开公正,也需要公众对公权力给予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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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0: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楼主太搞笑了,是在讲笑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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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8 10:03:1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刑法》首先可以排除。援引“袭警罪”的规定,实在与民众拍摄执法八竿子打不着——除非拍摄者不但在围观拍摄,还以手机或拍摄设备为凶器,对警察实施了暴力!

“平昌公安”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其微博写道:虽然一般群众拍摄警察执法不会被制止,但如果拍摄行为系“恶意拍摄”,影响执法尊严、干扰执法秩序,就会被警察“依法制止”并处罚。

那么何为“恶意拍摄”或“随意拍摄”呢?“平昌公安”官微解释称: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此外,“平昌公安”官微还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称:人民警察可以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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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8 10:04:2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强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有控制权,这没问题。但警方对现场的控制,指向的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控制,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从遵宪行宪护宪的角度看,拍摄执法的民众岂能被认定为“无关人员”?警察执法,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组法律关系;民众拍摄执法,与执法者是另一组法律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拍摄者自愿履行宪法权利,就是这组监督法律关系的“相关者”。

但是,另一方面,民众也应该注意围观拍照应该有边界意识。拍照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另外,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当下的全媒体时代, “人人都有麦克风”已是事实。警民互动的舆论新生态,就建立在这一事实之上。警察执法是公开行为,理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摄像头的无缝覆盖之下,警察执法的确不如以往那么“方便”了。而民众的监督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对事实和真相负责。这正是时代的进步,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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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0:27:3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楼主,您是转发的新闻,怎样把別的论坛新闻转发到本论坛,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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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8 10:28:2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曾罗888 发表于 2016-6-8 10:27
楼主,您是转发的新闻,怎样把別的论坛新闻转发到本论坛,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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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0:40:1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曾罗888 发表于 2016-6-8 10:27
楼主,您是转发的新闻,怎样把別的论坛新闻转发到本论坛,望指教。

原创内容靠你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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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2: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呵呵,你去拍一下就晓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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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2:06:5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不敢拍,龟儿要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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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2:38:0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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