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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0 21: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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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东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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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限定在车不说,关键是户口。请仔细阅读。
权贵的吃相已经如此难看的情况下,这看似简单的一纸限令背后则是令人脊椎发寒的逻辑。
因为户籍的不同导致我们升学不公,我们忍了,
因为户籍的不同导致我们贫富差距的不同,我们依然忍了,
因为户籍的不同你们让我们帮忙去库存,我们还是忍了。
今天那些底层的务工者,他们面对一生买不起的住房,靠着省吃俭用攒下的钱买的私家车,仅仅是想给家人多一口饭吃,老人能有钱进一趟医院,孩子能穿的更好点,你们说户籍不同就断了他们的生路。
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外地户籍和外地车辆进行限制都是违法甚至违宪的。我国的橡皮筋法律,垃圾政府已完全没有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而从京沪两地的新规来看,对网约车车牌注册地和网约车司机户籍地的限制不仅是充满违反宪法规定的歧视色彩,而且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我党已经开始致力于消除户籍壁垒的今天,竟然在一地政府的行政许可规定中还亮堂堂出现违法甚至违宪的户籍地限制,真是让人瞠目结舌。第三,各地政策的制定程序未必合法。《行政许可法》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至少从北京的网约车新规政策来看,我们并没有看到听证、论证的程序存在,只是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给了公众一个礼拜的建议时间。从交通部政策出台至今已经3个月,而只给了公众短短7天时间提出意见,究竟这种立法活动是否算得上公开公平,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公开原则,笔者是存疑的。这种情况下设立的行政许可是否能够真正符合公共利益,满足大众福祉,笔者亦是难以苟同。笔者认为,交通部的新规颁发以后,在社会上已经树立了网约车合法的一种共识,网约车作为一种便民且经济的出行方式,已经成为了包括笔者在内的广大民众出行的重要选择。在行业的初期,网约车可能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网约车存在的问题在巡游出租车中同样存在。随着网约车经营者的增加,网约车的竞争也较为激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能够自发的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对于任何一种行政许可的增设,我们都建议不能以保护既得利益为基础的出发点,而应以如何顺应时代和潮流的发展,减少行政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出发点,这样的行政许可,才是一个真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真正能够发挥社会经济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行政许可。但相比今年交通部的新规,各地姗姗来迟的新规却只能让人感觉无比遗憾。
我亲爱的老爷,
如果这是真理,我想知道宪法何在,
如果这是正义,我能否问一问你们良心何在。
如果你们.....你们还记得我们的国家叫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请收敛一下你们手中的权力,有枪并不了不起。
作者:张伟
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51380526/answer/125617492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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