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论坛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2999|回复: 2
收起左侧

广电总局发文严查非法网络电视台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2-28 12: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2006年12月28日08:26  
相关链接:广电总局严查非法网络电台 可追究刑事责任
       七家非法网络电视台曝光 将被依法取缔

日前,“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等一批自称“网络电视台”的互联网经营企业,擅自进行视听节目传播活动,甚至伪造国家批文招商引资。广电总局已发文确认此活动为违法行为,并将进行严厉打击,腾讯科技提醒广大网友谨防受骗。

据新华社电 近段时间,一些互联网经营企业自称为“网络电视台”,擅自进行视听节目传播活动,有的甚至伪造国家有关部门批文四处招商引资。为遏制这一非法行为,广电总局27日下发《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电视台”有关情况的通报》。


据介绍,最近仅在北京市就发现有所谓“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www.ccnettv.com)、“中国国际传媒网络电视台”(www.cimn.tv)、“中国国际经济电视台”(www.ccentv.comwww.ccentv.tv)、“中国网络电视台”(www.cntv.net.cn)、“中央网络电视台”(1)(www.vctv.cn)、“中央网络电视台”(2)(www.tvch.tv)、“中亚网络电视台”(www.zytv.tv)等多个“网络电视台”。


通报指出,这些非法“网络电视台”中,有的擅自在互联网上从事包括频道播出、自办新闻节目等在内的视听节目传播活动;有的公然在各地设立分台和记者站;有的公开参加各种媒体活动,以电视台的名义在刊物上发布消息;还有的甚至伪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以此四处招商引资。


通报说,非法“网络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应按规定,“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应“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注销该网站的经营许可,断开其互联网络接入服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通报强调,广电系统内各机构不得与非法“网络电视台”进行业务合作,不得邀请它们参加各项活动,包括研讨会、论坛、展览、庆典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刊物不得对非法网络电视台的业务活动进行报道以及为其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发表于 2006-12-28 13: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非法“网络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应按规定,“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应“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注销该网站的经营许可,断开其互联网络接入服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要留意啊,,,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1 18: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