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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1、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现行《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订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调整了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是依据“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的要求,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需间隔3年的规定。
二、调整了有关婚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我市《条例》修订草案也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相应删除晚婚增加婚假的规定。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我市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即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均可享受十五日的婚假。
三、调整了产假及护理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年龄已超过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给予护理假15日,即无论是生育一孩、二孩还是三孩,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均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四、调整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特别扶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修订的《条例》将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调整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立法层面明确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五、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定,压缩审批时间
1、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前,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2、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再生育审批明确了公示时间,将审批时间由5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
3、明确育龄夫妇自主选择节育避孕措施,进一步维护育龄群众的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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