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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01日11:0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日电(记者田雨)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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