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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麒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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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2: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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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麒个人档案

   个人简介

  李昌麒,男,汉族,1936年2月出生,重庆潼南慧光人。195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1959年至1979年先后在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建筑工程学校和贵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1979年底在西南政法学院任教。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校学位委员会副主任、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国家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学术带头人,重庆市首批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曾任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经济法系第一任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直辖前的重庆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和直辖后的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重庆市先进工作者等。

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李昌麒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领域中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社会分配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的教学和研究,曾赴美国、日本、法国以及香港地区等考察法学教育并讲学,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独著、主编、副主编、参编的专著、教材和工具书共30种。
  1999年6月11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九次法制讲座上为****、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主讲《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1980年出版个人著述《经济合同简述》;1995年出版个人专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出版自选论文集《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1995年主编并撰写八·五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产品质量法学研究》,获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994年主编并撰写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的首部司法部编审和规划的经济法教材《经济法学》,获司法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优秀教材一等奖;1999年主编并撰写司法部编审和规划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经济法教材《经济法学》,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2年主编并撰写司法部编审和规划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教材《经济法学》(2002年修订版),获教育部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985年副主编并撰写司法部编审和规划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经济法基础理论》,并获本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992年参研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中国农村法制研究》,获四川省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9年与许明月两人合著司法部编审的九·五现代法学规划教材《消费者保护法》;1991年主编大型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经济法篇”,1993年主编《中国百法释义及案例大全》“经济法篇”,2002年主编《民法商法经济法适用辞典》。2002年还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邀请主审了由重庆市教委主持编写的小学、中学和普通大学的《法制教育读本》。目前正在主持2004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经济法理念研究》。
他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及美国《侨报》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其中《冤案赔偿应当写入宪法》、《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试论农业生产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经济法的几个问题》、《论马克思恩格斯经济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制观念的更新》、《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互动机制》、《论经济法的时空性》、《论需要干预的分配关系——基于公平最佳保障的考虑》、《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上、下)等13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论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问题》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
  他还主编了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创办的经济法系列丛书《经济法精品博士文库》(法律出版社出版)、《经济法论坛》(群众出版社出版)和《经济法系列从书》(厦门大学出版社)。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李昌麒教授鉴于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论观点为其基石的,经济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个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始终是把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作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图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
  1.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学家总是在不断寻求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或能够走出某种经济困境的理论支点。这个支点一旦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主张,往往就要为这个国家掌握政权的统治者作为政策目标而加以采纳,进而通过立法把这种政策上升为普遍的规则,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实际上就是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与此相适应,法学家们也总是沿着某种经济学说而确立的经济政策目标及其相应的经济立法来阐明自己的法学主张。因此,在他的论证体系中,也总是沿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中影响资本主义改革目标的经济学家们的主张,来阐述经济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从而才能从深层次上把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进而加强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
  2.把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律思想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法律思想本来是属于法律史学研究的范畴,但是考虑到历史上杰出人物的法律思想对法学理论乃至立法都要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纵观我国和外国的法律史,往往又忽略了对经济法律思想的研究,因此他认为,无论是从教学还是科研角度来讲,都有必要把经济法律思想纳入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范畴。于是他沿着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法律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经济法律思想,邓小平建立法治社会的法律思想的逻辑顺序,对它们的经济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这种概括不仅有利于拓展人们的知识领域,也有助于丰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3.从传统的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中走出来,从多学科和多维度出发,阐明经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客观依据。经济法为什么应当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树立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的认识,为此,他提出了公私法兼容论、对象论、专业化分工论、优化调整论、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等“五论”作为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公私法兼容论”表明经济法既不是纯粹的公法,也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两者兼而有之的“第三法域”。“对象论”表明凡是体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所不能包容的。“专业化分工论”表明不是所有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同类社会关系都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而应当按照法律专业化的分工原则,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即组织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经济行政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优化调整论”表明现代部门法的调整不应是一种一般过得去的调整体制,而应当是一种能够达到最优化调整目标的体制,只有把现实生活中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从行政法和民法调整体制中划分出来,由一个新的经济法部门调整,才能达到最优调整的目的。“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表明不要对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一刀切”的划分,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交叉,不要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否定另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存在,而应当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导方面来确定其部门法归属。
  4.从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出发,把经济法定位于需要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政府之所以要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和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为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是以调整行政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为己任的行政法和民法所难以克服的,因此只能由经济法调整。为此,他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定义方法,即把经济法的功能与经济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结合起来的办法,将经济法定义为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此,人们将其称为“需要国家干预论”。“需要国家干预论”与一般的干预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使用了准确的切入点即市场缺陷理论,并以“需要”两字加以配合,因而显得独树一帜。“需要干预论”表面上使用了“需要”这样一个不确定且模糊的词语,但是事实上它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的干预以及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等理念,从而有助于国家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采取相应的经济法干预措施。
  5.从分析国家权力的性质出发,把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作为经济法立论的基本前提。他在对国家权力促进和阻碍经济发展的“二重性”进行分析以及对过去社会主义国家过多地强调权力干预、资本主义国家过多地强调权力放任进行批评之后,提出我国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要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和放弃干预这两个极端中走出来,建立一个既不是放弃干预又不是一味干预、而是一个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权力运行机制。为了更好地揭示经济法的历史作用,他运用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国家运用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方法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全部历程,进而把经济法划分为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认为传统经济法是以对政府的“完全理性假设”为认识论基础的,因而它是从全面干预出发构筑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的,这时的经济法表现为强烈的扩权趋势,其特征是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而现代经济法则是以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为认识论基础的,因而主张政府只应适度地干预经济,这时的经济法表现出追求授权和限权相结合的趋势,其价值目标是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
  6.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不同以往的概括。在过去经济法学界,由于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显得较为混乱。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他一方面对过去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缺陷进行了反思,另一方面又按照他所理解的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把资源优化配置、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率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它又是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干预经济的基本价值取向。
  7.从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出发,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以用某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方法。根据他对经济法基本属性的认识,他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概括为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以及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同时,认为这四种方法又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刑法调整方法的简单的分别实用,而是经济法独有的调整方法。
  8.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出发,把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国家已经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推进分配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统一考虑,因而,他把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归结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把市场主体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认识;把市场运行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因为国家权力在形成市场秩序中起着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把宏观经济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基于政府责任的考虑;把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因为国民收入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意志,因此对社会分配领域,国家不能不进行适度干预。
      9.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出发,力图树立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而属于经济法自己的法律关系范畴。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仍然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所构成,所不同的是他把经济法的主体分类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这既可以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相区别,又能体现经济法自己的特性,从而有助于构筑经济法自己的主体制度;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概括经济权限,即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总和,从而构筑了经济法自己的权限结构体系;把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为经济调控行为、与国家调控因素有直接关系的物、科学技术成果和经济信息,从而构筑经济法自己的客体范围。
      10.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无疑它是法学研究的一大成就,对于指导立法和认识法律的真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他认为我国法学界在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四法”的划分上却出现了教条化的倾向,突出地表现为:(1)固守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标准,忽视了法律部门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交叉与融合;(2)部门法的本位主义倾向比较明显,不适当地夸大了某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及其地位而轻视其他法律部门;(3)过分注重法律部门的划分,忽视了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甚至出现了“你想包容(吃掉)我,我想包容(吃掉)你”的探索路径。这是对“四法”各自的调整对象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个重大障碍。为了克服这种障碍,他在对“四法”特有的本质属性及其功能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在研究“四法”关系的时候,不能把思维仅仅局限于研究它们的区别,同时还要研究它们之间的互动作用,进而提出了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框架内,建立各个部门法互动机制的命题。他认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是法治有效运行的基本环境,法律部门的划分本身应当是以法律部门的整体性与互动性为前提的,如果过多地、孤立地强调法律部门的绝对划分,而看不到它们的互动作用,这不仅可能造成人们对“四法”认识上的隔阂,而且也有悖法律部门划分的最终目标,同时还可能影响科学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和完善。
  11.主要是从现实出发,同时也考虑到将来,构思了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他认为,研究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要落脚于在我国应当建立起什么样的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对此,他作了两方面的思考:一是从经济法的等级层次出发,可以将它划分为统帅性的基本经济法、领域性的基本经济法以及行政性和地方性经济法三个层次。同时,认为我国现在制定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经济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应当逐步推进它的出台。二是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出发,认为我国经济法体系应当由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维护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所构成。鉴于分配关系的经济法调整一直未能引起经济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因此早在1994年在他主编的司法部规划教材《经济法学》中,就将社会分配法作为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子部门加以论述,之后他又鉴于我国过去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中,通常只是笼统地把效益与公平兼顾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但并未清晰地指出应当怎样兼顾,于是他在2002年7月出版的由他主编并撰稿的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经济法学》中的“社会分配法概述”时,提出了应在不同分配层次上适用不同的分配原则的主张,即初次分配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再分配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益的原则,从而达到效益与公平在整体分配过程中的有机统一。这一认识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和“再分配注重公平”是一致的。
      12.基于法律存在的终极价值在于实施的认识,构筑了经济法的实施保障体系。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的形势下,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或者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冲突,应放在经济法的实施上,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实施的负效作用要比无法可依的负效作用大得多。为此,他在建立经济法实施保障体系的时候作了五个方面的强调:一是强调了经济法实施中的新课题即经济行政执法和监督。认为经济行政执法和监督的任何偏差,不仅影响政府职能的正确发挥,同时还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与群众的联系。二是强调了排除经济法实施中的最大障碍即经济审判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早在1988年3月5日,他就在 《经济参考》上发表了反对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文章,并对经济审判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形式、根源、危害和克服对策作了深层次的论述。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把克服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一项重要任务而提了出来。三是强调了经济法实施的直接形式是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四是强调了经济法实施中一个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即经济法实施中国内经济法的冲突问题,并对这些冲突的种种表现及克服对策提出了见解。五是强调了解决经济法实施中的最后一道难题即执行难,并对造成执法难的当事人原因、社会原因以及法院原因进行了中肯的揭示。

       (原载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第2卷)
发表于 2007-1-11 12: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谢谢楼主的帖子啊,,,我来给家乡的名人李昌麒献花 [s:303]  [s:303]  [s:303]
发表于 2007-1-11 13: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辛苦,辛苦
发表于 2007-1-12 10: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怎么我这些人都没有听说啊,谢谢楼主啊,继续发啊
发表于 2007-1-13 22: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再来看看,,,
发表于 2007-1-15 11: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慧光”是哪里哟?没听过耶?
发表于 2007-1-15 15: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慧光”就是在双江的右边,距双江5公里左右。
我和家乡的名人李昌麒是校友,他是潼中毕业的。
发表于 2007-1-15 18: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我和家乡的名人李昌麒是校友”

嘻嘻。。。。。。
     
发表于 2007-1-28 20: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惠州
也了不起哟你还同名人是校友.
发表于 2007-1-28 20: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继续嘛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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