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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常识小问答(结婚编)
一、父母是否有权通过不给户口本、限制子女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涉子女结婚?
答:不能的,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父母与子女在婚恋问题上面发生分析,建议双方心平气和的协商处理,尊重子女的个人意见。
二、《民法典》是否对原来《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进行了修改?
答:没有,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之前《婚姻法》规定一致。
三、我国现在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一是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不同辈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三是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四、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酒席,男女双方就会形成法律上面认可的夫妻关系了吗?
答:不会。我国采取法律婚主义,以国家公权力监督婚姻的成立,并保障婚姻的效力。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完成结婚登记后,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男女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举行婚礼或者举办结婚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五、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无效?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六、如何认定“胁迫婚姻”?
答: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重大疾病一般是指什么疾病?
答: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为保障其适用性和延续性,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 严重遗传性疾病;(2) 指定传染病;(3) 有关精神病。同时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八、彩礼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吴毅律师
咨询电话:1822533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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