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论坛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14130|回复: 0
收起左侧

[〖法典普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常识小问答7(收养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8-12 19: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常识小问答七 (收养编)
(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吴毅  咨询电话:18225338217)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哪些人群可以被收养?
答:被收养人首先应为未成年人,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在我们国家,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答: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如果想收养未成年人,一般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四、收养子女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距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收养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如何才能建立属于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
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七、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答: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八、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关系恶化是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答: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十、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十一、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或补偿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抚养费?
答: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