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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潼南(广东)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团结友爱 互助互惠
联系乡情 共谋发展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潼南人在广东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潼南人在广东同乡会”,简称“潼南(广东)同乡会”
第二条 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协会活动。
第三条 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助,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协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和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同乡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 会员必须是工作、生活、居住在广东的潼南人(包括祖籍潼南),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的,可以加入同乡会。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协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二) 执行本会决议,带头积极参加广东的经济建设,带动潼南人士为改善其在广东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 坚持本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互相帮助、克己奉公,乐于奉献。
(四)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本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 随时保持和本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本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潼南人在广东的名誉、地位和正常权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潼南人在广东同乡会各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十一条 根据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由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信息交流会,确定本会发展方向,筛选协会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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