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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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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律师:杭州电信违反了民法
2006年底,广东茂名市曾经限制过路由器,禁止多户人家共用一条宽带。茂名市公安机关,也就是当地查禁的实施者,所依据的法律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其中,前者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那么,杭州电信宽带受理协议中,那条禁止路由器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难道也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网络运营业内人士说,如果杭州电信要将上述两项规定来当依据,那就站不牢脚了。因为它们只要求用户备案,并没禁止路由器和多台电脑共享上网。
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国华则说,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路由器使用。如果杭州电信封杀路由器,禁止用户通过路由器共享上网,那便违反了《中华任命共和国民法通则》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显失公平。
因为用户使用路由器上网,是在自我内部分配网络资源,并没有额外损耗电信的宽带资源。所以,用户若有异议,跟杭州电信协商不果之下,可以在协议签订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协议。
相比法律上的争论,网民的驳斥则显得更为民生:按照杭州电信的这个思路,电力部门是否也可以要求,一条电力线只能接一个灯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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