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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民,无不关心自己的养老保险金。过去,不管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和金额是多少,只要满15年,退休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一视同仁。日前,我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旧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都是一样的,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以前计发年限定为10年,这表示在退休后10年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10年后个人账户上就没有钱了。
“新的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基本养老金就能增发一个百分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表示,这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宜人群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实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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