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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5 09: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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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东东莞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6]120号 发文时间:1986/05/24
发文单位: 国家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因此,对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但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交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代扣教育费附加,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五、个体商贩及个人的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的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六、铁道系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铁道部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但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向税务总局缴纳。
七、教育费附加收入的会计、统计等事项,另行规定。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抄知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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