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布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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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乌棒 发表于 2007-5-2 10: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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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4-29  新闻摘自: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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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条例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编辑    杨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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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8
慕容诗雨 发表于 2007-5-2 12: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辈子也弄个公务员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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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世界充满爱 发表于 2007-5-3 08: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慕容诗雨于2007-05-02 12:27发表的 :
下辈子也弄个公务员当起.

我做梦都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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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乌棒 发表于 2007-5-4 00: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自己做自己的最好哟,不要想去帮哪个做事。
社会太歪了,还是自己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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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撬 发表于 2007-5-4 08: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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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泊的尘埃 发表于 2007-5-4 12: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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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诗雨 发表于 2007-5-12 13: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来看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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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人生 发表于 2007-5-23 18: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还是要说点撒子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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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诗雨 发表于 2007-5-2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想说撒子就说话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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